办理“老师打学生”案件实务问题探讨

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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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可以实施哪些合法的教育惩戒手段?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主要包括:(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教师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被明令禁止,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改)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三、体罚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联系与区别?
一是实施的主体方面。体罚的实施主体较为特殊,只能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而殴打他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
二是侵犯的客体(侵害对象)方面。无论是体罚学生还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都侵犯了行为对象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学生、幼儿,而后者侵害的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
三是主观方面(动机)。体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主观均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体罚的动机一般是出于教育惩戒的目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往往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
四是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体罚的主要行为表现是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也包括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而殴打他人是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
五是行为后果方面。体罚,一般会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可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无论是殴打他人还是故意伤害,都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综上,体罚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老师体罚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四、办理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 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打学生的人是否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2. 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是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期间,是否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
3. 老师对学生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学生范畴?其行为的方式手段和暴力程度是否已明显超出教育惩戒学生的合理幅度范围和正常教学的必要?是偶发的行为还是经常性、一贯性的行为,情节是否恶劣?
4. 老师打学生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是出于教育惩戒?还是出于泄私愤、报复等不法动机?
5. 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否造成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结果的发生?
五、对于老师打学生,能否同时适用《教师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教师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我国现行法律,《教师法》虽然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问题,但该法并未排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且两法不存在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优先适用关系,所以,对于教师体罚学生中“明显超出教育惩戒学生的合理幅度范围和正常教学的必要”的殴打学生行为,公安机关仍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六、教育部门依法对体罚学生的老师予以处理后,公安机关再对其殴打他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注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作出的是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该行政处分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明显不同,故公安机关再对相关教师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七、办案中可能需要查阅的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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