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费用支出的扣除
企业办了营业执照,一般还不能正式开门营业,原因在于,作为工业企业要租建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作为商业企业要租店铺,购买商品等,只有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就绪,才能开门迎客。这段时间,可称之为筹建期。
对什么是筹建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各地税务机关也有一些解释,但不完全一样。
对于筹建期所有的支出,可根据不同类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不同,筹建期的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因此,正常企业按销售收入5‰扣除业务招待费,对筹建期企业而言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而筹建期企业又确实发生了业务招待费。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其次,广告宣传费
筹建期企业要做一些广告宣传,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广告宣传费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是按销售收入的15%或3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筹建期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但宣传发生了,费用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让扣除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三、筹建期的开办费
在筹建期除了有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开办费用。比如,房屋的租赁费,相关手续的办理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用,可以选择一次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作为待摊费用分三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第四,筹建期的开办费不能用于计算企业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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