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首罚,一企被罚2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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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近日,三水区一企业因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行为,合计被罚21.7万元。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三水首次针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案件经过
5月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记录的“生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亦无法提供2021年第一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监测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仪器校准证书以及原始监测记录和公开记录,并且没有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及上传执行报告。
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1.7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案件启示
此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三水首次针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台账记录,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并确保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素材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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