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观点丨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对企业有哪些危害?
“注意适度冒险是企业家精神的标准内涵之一,而防范和控制风险,有时甚至会扩大风险评估是律师的职业思维定势,必须要在两者中寻找平衡。”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非常容易避免的,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
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呢?司法实践当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用工并发放工资,双方的行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分两种:一种是自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继续续签。
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员工举证很难。实践当中,劳动者只需要提供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即可得到支持。
如果以上都没有的话,劳动者一般是通过一起上班的同事作证人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通过哪些途径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呢?
第一,争议双方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否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约束;
第三,劳动者是否领取劳动性报酬;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五,主要看证据,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一般会被驳回申请或起诉。
事实劳动关系对企业有哪些危害,成本是降低还是增大?
劳动法为了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极力推行劳动关系书面化和劳动关系长期化,并对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加以严厉的规制,规定了苛刻的法律后果,只要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必胜,为此企业将付出高额的用人成本。
危害一:双倍工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危害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危害三: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重风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寄语
因此,建议企业:
1,从根本上扭转只用工而不签劳动合同的旧观念,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
2,劳动合同到期要续签或终止,否则会自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叶建财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家企业任职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专注于医疗纠纷、民商事法律事务等领域。现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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