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一公司销售员酒后身亡获赔132万 下班喝酒也算工亡?!

马红雪

劳动专业律师

北京市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案情

郑州报业集团@正观新闻消息,儿子死后半年,罗军仍然不明白,自己28岁的独生子究竟为何会走下酒桌后再也醒不过来。
5月31日,罗军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他的独子罗世雄,生前是五粮液旗下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销售员,2020年12月3日晚,罗世雄参加湖南娄底一经销商在家中举办的饭局,第二天早7时许,他被当地警方宣告死亡。
12月4日晚,当地派出所告知罗军,罗世雄因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
12月5日,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涟滨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其中显示:2020年12月3日晚上,罗世雄与其同事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梁志华家里聚餐,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点左右死亡。
事后,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
今年3月,罗军委托律师将12月3日所有参与酒局的人员共10人全部起诉至当地法院。
4月19日,罗军同律师一起,再次前往湖南娄底寻找当日与罗世雄一同饮酒的经销商,在与他们的面谈中,罗军得知了事发当晚的细节。
2020年12月3日,罗世雄受五粮浓香系列酒经销商之邀前往饭局。当天参加饭局的共有11人,除罗世雄外,剩余10人皆为娄底当地人。而罗世雄参加这次饭局的目的,则是为了向经销商讨要80万货款。
参与当晚饭局的梁志华告诉罗军,当天的饭局从19时30分左右持续到21时,饮用的白酒为42度,饭局之后,罗世雄便留宿在梁志华家中。
警方笔录显示,当晚10点左右,罗世雄有呕吐行为,第二天早上7点40分,梁志华妻子发现罗世雄嘴巴张开,呼噜声特别大,呼吸困难,鼻子里有呕吐的东西,无法叫醒。梁志华夫妻二人便通知昨晚一同参与饭局的杨经理,其后,梁志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后,给罗志雄做了简单检查,并要求梁志华夫妇配合其将罗世雄抬下楼,到5楼时,医生重新给罗世雄做检查,经抢救后罗世雄死亡。
但罗世雄在当晚究竟喝了多少酒?警方笔录与120的抢救记录存在矛盾。
警方笔录显示,多人称罗世雄只喝了七八两,而120的记录则显示罗世雄喝了2斤。罗军认为,“七八两42度白酒不至于喝死人吧?但如果喝2斤,他应该受不了。”
当晚的饭局中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多位饭局参与者的笔录显示,没有人向罗世雄劝酒,罗世雄是领导,他们多敬了几轮,当晚,罗世雄心情很好。
罗军对饭局参与者的说法并不十分信服,他认为,“他们都是娄底当地人,只有我儿子一个外地人,他怎么能喝得过那么多人”,并且,他质疑梁志华在发现罗世雄异常后的举动,“都那样了为什么不先打120而是先打给他们领导?”
来源: 正观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罗世雄的父亲罗军一直都想知道自己儿子的死亡原因,确定罗世雄的死亡原因很难吗?
马红雪律师:死亡原因的确认不是很难。针对于本案来说,罗世雄已经被火化了,他的死亡原因肯定就是以医院出具的原因为准。罗世雄被火化之前,家属如果对死亡原因有争议,可以去做尸检,一般情况下就是在死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去做尸检,尸体符合冷存条件的话,也可以延长7日。但是要做尸检,必须要有死者的近亲属同意签字才可以,这是民事方面的。
 
如果涉及刑事方面的尸检,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尸检,但是要解剖尸体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也要有死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这是程序上的规定。如果在刑事案件当中,公安机关认为必须要做尸检,但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在笔录中注明也可以进行尸检,尸检是确定准确死亡原因的重要检查。
方弘:很多地方的传统观念中,不愿意把去世人的尸体解剖开,觉得无法接受。所以,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的家属过世了,为了保留全尸不想解剖,也是因为这一点就没办法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遇到这种情况,确实需要大家做一个权衡,来确定如何选择。本案中,罗世雄作为公司的销售主管,应酬喝酒可能是家常便饭,这个事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地点,而是在朋友的家里。这种情况的死亡公司,应该赔偿吗?算工亡吗?
马红雪律师:根据目前了解的资料,我认为罗世雄可以构成工亡。因为罗世雄作为公司的销售主管去陪客户喝酒,喝酒的原因就是为了工作,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期间喝酒死亡了,这应该属于工作时间。虽然发病的地点不是在公司,但他喝酒的行为属于公务,是履行自己对公司的职责,我认为喝酒的地方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我认为是符合工亡的。
 
针对这种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职工如果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是除外的。根据解释的规定,我认为罗世雄的情况可以是工亡的状态。
方弘:这种情况在现实当中比较普遍,可以延伸很多种情况,比如现在加班是很常见的,很多时候加班不一定是在单位里进行,会把工作带回家,还有周末的时候,可能去拜访客户,为了完成项目或者是工作任务。这些可能不是公司硬性要求员工做的。但是,员工为了提高业绩,会利用休息时间做这些工作,那么在做这些工作的过程当中出现问题,是不是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工亡呢?
 
马红雪律师:如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确实能证明是去拜访客户了,或者证明因为工作原因参加一些活动,无论员工是自愿的,还是单位指派的,都可以认为是工作原因和工作时间。
方弘:对于劳动者来说比较难的就在于举证,怎么证明跟朋友一起喝酒,是谈工作还是跟工作有关?
马红雪律师:这个确实有点难但是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规则是,如果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工伤科是居中调查的角色
所以,双方在出现事故的时候,可以把事情完整的跟工伤科去表述、陈述。工伤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们所调查的情况来认定,大量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但是,劳动者的证据越充分越好,也最容易被认定工伤。
方弘:很多时候谈事情无酒不欢,每个人都要喝酒,是不是只要谈跟公司有关的事情,发生了意外,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工亡?
马红雪律师:喝酒可能会适当的谈工作,是以喝酒为目的还是以谈工作为目的,是需要区分的。如果只是为了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带了几句工作的内容,那我认为这就不算了。如果本来就是为了这个工作,就像罗世雄是为了索要这80万的款项,抱着这个目的喝酒的,他是为了工作的目的。
 
不是所有的陪客户喝酒,都算工伤,它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方弘:其实对于单位的举证责任也是比较严格的,一定要调查同桌的人的各种情况,到底是为了喝酒还是为了工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领导要员工去陪酒,这种情况一旦出事就应该属于工伤或者是工亡?
马红雪律师:对。如果是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去做这个事情的话,肯定就视为是工作原因了。
 
方弘:罗军起诉了一起聚餐的10个人,这10个人也要担责吗?
马红雪律师:罗军起诉这10个人,主要依据的是民事纠纷,一般的案由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如果这10个人在与罗世雄饮酒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行为,他们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以往的一些判决中,对于一起聚餐的人,法院可能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给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
 
但是现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对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就比较严格了。这10个人如果在罗世雄死亡的事件中存在过错,就应该按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他是去劝酒,或是有人说“你把这杯酒喝了,我就给你这个钱,你不喝我就不给”,这种情况下相应的人会按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单位给罗军进行了132万的赔偿,但是他仍然可以再向这10个人索赔,就相当于是两次对不同主体的索赔,并不会因为之前公司给了工伤赔偿,后续就不可以再主张同桌人的责任了,是吗?
马红雪律师:在一部分范围内是可以双赔的,比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双赔。罗军可以获得单位的工伤赔偿。在这10个人在聚餐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有赔偿。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身体健康是无价的,所以可以有双赔的状态。
但是,花的医药费就不可以,有一方来赔,另一方就不用再赔了,这种损失是不能双赔的。

结语

相信很多人身边都会有朋友或亲戚因为醉酒导致了伤亡或者其他灾祸。所以,古人说,饮酒醉,最为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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