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处理土地违法投诉举报(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714)
囗 颜桂芝
案情
2020年1月,王某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信访申请,称其承包的土地被违法流转后由某公司强占并动工建设,要求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该违法占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向王某作出受理告知书,并于同年2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答复称:王某申请查处的土地由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目前已动工建设部分不存在违法占地问题,如王某不服处理意见,可自收到该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者某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王某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信访事项答复未对王某权利义务产生新的不利影响,故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王某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不属于信访范围,故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评析
本案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信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为:提出信访事项的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受理信访事项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因此,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信访申请后,对所提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再依据上述条件予以判断和认定,不能仅凭其提交申请书的标题便将其归类为信访。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问题二:土地违法投诉举报是否属于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一概不予受理;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
可见,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当事人提出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依法不属于信访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同时,如果当事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与土地违法投诉举报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则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问题三:本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王某提出的申请项系查处土地违法。因此,王某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有权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查处土地违法属县自然资源局的法定查处职责,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形式答复王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的如王某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答复内容,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王某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均将王某的土地违法投诉举报行为认定为信访,并以此为由不受理王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因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