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返途出车祸,可认定为工伤吗?
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是某公司员工,今年春节公司规定2021年2月11日至17日放假,18日正式上班。假期最后一天,我乘坐大巴从老家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想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公司拒绝,理由为不是在上班路上。但我认为回西安的目的就是为了到公司上班,从老家回西安的过程属于上班途中,这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我该怎么维权?”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苗。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马苗解释,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公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依法视同工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本案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马苗分析,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要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因素,还要分析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读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基本可以排除对事故的责任,所以争议点就应该是其从老家回西安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一般来讲,“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员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内。本案中,2月17日处于单位安排的法定春节假期期间,读者从老家回西安的目的是为了到其住所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的合理时间,路线也不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故该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马苗指出,读者的情况虽然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及涉案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