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贷款通则》属于银行业管理性规定,违反其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2024-08-06 18:24:25 来源 | 保全部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6758号,重庆润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主要关注:一是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借新还旧效力的认定。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润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案情润泽交通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主合同债务人公路工程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使作为保证人的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债权人的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1.公路工程公司是大足工程的总承包商,申请人为发包方,公路工程公司以承诺将授信贷款用于大足工程为由,欺骗申请人为其向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作为主债权人的被申请人明知公路工程公司2016年的贷款是因无法正常归还2015年的1亿元贷款而通过冲贷公司还款的违规行为,不是一个正常的贷款行为。二、公路工程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无效,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公路工程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信贷秩序,危及金融安全,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退一万步说最终认定公路工程公司不构成犯罪,其于2016年签订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作为延续而于2017年签订的借新还旧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裁判理由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润泽交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分析如下:一、根据在案证据,案涉借款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2017年31号、4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用途是用于偿还2016年50号、2016年4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故应考察2016年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虽然公路工程公司沈涛等人因2016年的两份借款合同涉嫌骗取贷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目前尚无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公路工程公司、沈涛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相关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虽称公路工程公司在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办理2016年贷款时采取“冲贷”方式,办理贷款提供的相关购销合同并无真实的买卖交易,并称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应该”或“肯定”知道公路工程公司“冲贷”的事实,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知道公路工程公司“冲贷”的事实并参与了公路工程公司、沈涛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的行为。申请人还主张,大连银行重庆分行违反《贷款通则(试行)》未对发放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审核,或审核后应当知道公路工程公司“冲贷”的事实,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认为,《贷款通则(试行)》是对银行发放贷款的合规性要求,属于银行业的管理性规定。即使大连银行重庆分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款审查,但尚未达到危害金融安全等违反公序良俗的严重程度,故不应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综上,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编者注:不知为何,此处引用的是《贷款通则》(试行)而非《贷款通则》,前者自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后者从 1996 年 8 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所依据的《贷款通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与《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基本一致。二、关于公路工程公司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原审查明,2017年6月26日润泽交通公司作出《借新还旧担保事宜的股东决定》,载明:本公司股东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股东决定,出席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全体股东100%的表决权,所做出的决定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出席股东为重庆大足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同意为公路工程公司向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根据申请人的股东纪要,系对案涉借款为借新还旧的性质为明知,该股东纪要并未载明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为借款特定用于大足项目。虽然二审查明2016年3月9日公路工程公司向润泽交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将案涉授信贷款指定用于大足项目,并由润泽交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在此情况下,公路工程公司如果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并不属于对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实质变更,而根据润泽交通公司的股东纪要,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应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应有预知,并不因债务人变更承诺的借款用途而扩大风险和损失,因此,《承诺书》并不足以构成公路工程公司采取欺诈手段导致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情形。如前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连银行重庆分行与公路工程公司存在串通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赞 (0) 相关推荐 典型案例 | 出具“自愿提供担保”的承诺函,不必然成立保证 出具"自愿提供担保"的承诺函,不必然成立保证 --当事人出具承诺函"自愿提供担保",嗣后借款合同约定"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的,该承诺函不构 ... 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债权本金.但对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法律规定并不统一,本文对相关规定进行区分总结. 一:逾期借款 1.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g ... 贷款50万到账户后银行没经我签字直接转给别人,应该怎么办? 从银行贷款遇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找专业人士咨询当然也是一个非常便利的方式,毕竟术业有专攻. 关于从银行贷款50万,到贷款户账户以后,银行没有经过借款人同意并签字,直接将50万资金转账给别人,到底是不是 ... 最高院:《贷款通则》属于银行业管理性规定,违反其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6758号,重庆润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主要关注:一是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借新还旧效力的认 ... 最高法院: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鲁法行谈 以下文章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 ... 分享|最高法院: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债权人可请求确认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于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 ... 最高法院案例|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担保人免责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在不能证明担保人过错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标签:|保证|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简介:1998年,证券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投 ... 最高法院: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债权人可请求确认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公司法权威解读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债务 ... 最高法院:借款人与银行员工恶意串通为骗取贷款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典当人之家 推荐学习: 信贷业务最新合同文本起草.审查.修改及合同范本解读实务研修班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470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金融借 ... 最高法院: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较为复杂,常发生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纠纷,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的涌现,因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建筑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一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因此,本文拟根 ... 最高法院裁判:上下位法律规定文义上产生的歧义导致的执法不一,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 前天 [裁判要点] 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注意了!民法典禁止高利转贷,最高法院判定借款合同无效!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