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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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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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一、股东分红的前提条件和法定标准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可以在公司缴纳税收、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利润中分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股东投资的终极目的就是从公司获取利润。公司盈利并依法缴纳税收、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是股东分红的前提条件。股东分红的法定标准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根据股东分红权所依附基础权利的不同,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可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是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但已满足其他分红条件,后者是股东会已经作出分红决议;2.前者不具有可诉性,后者具有可诉性;3.前者与股东成员资格不可分离,后者可与股东成员资格分离;4.前者属于期待权,后者属于债权;5.前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实现动态平衡,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的,从公司内部来看,不会改变股东之间原有的出资比例;从公司外部来看,防止外部股东的随意进入,成为新的公司股东。如果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将可能改变股东间原有的出资比例,甚至有新的股东进入,从而打破原有的股东占股比,故法律规定须全体股东同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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