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东两省企业破产情况调查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有“生老病死”的不同状态,通过破产可以把苟延残喘的企业淘汰掉,可以促进尚能“救治”的企业重生。因此,破产制度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自破产法试行以来已有三十余年,企业破产处理情况有了什么新变化?政府和法院如何统筹协调发挥作用?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河北和山东进行执法检查时,做了一番调研。
破产增多
数量和结构都有新变化
一个是企业规模体量大。2017年以来,部分大型民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大多是当地规模较大、职工人数多的支柱企业。 另一个是产业相对集中。破产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化工、轮胎、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过剩和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山东淄博市法院系统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40起,其中有30起分布在煤炭、钢铁、矿业等产能过剩行业。
一是低效产能多,转型升级慢。一些成立较早的民营企业大都由乡镇企业发展起来,生产方式粗放,技术改造力度不大,转型升级进程缓慢,后续发展受限制; 二是管理方式粗放,抗风险能力低。大多数破产民营企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有效决策、监督机制和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是盲目扩大投资,资金跟不上发展需求,经营陷入困境。
安置人员
“兜得住”才能“破得了”
府院联动
集千家之力解一企之困
企业破产要经过法律程序,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现象,必须从社会角度去认识。破产涉及大量衍生事务,比如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都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从事企业破产法研究的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潘志灜认为,企业破产有双重属性,没有政府的有效参与,难以顺利推进,也无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运用法律依法推进破产程序属于法院职权范围,而社会问题的解决则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畴,需要行政机关协调推进。
“府院联动”是这些年推进企业破产的重要工作机制。府,就是政府;院,即法院。政府与法院协调联动,共同推进企业破产这件事,已经成为各地行之有效的举措。山东淄博市的同志形象地称之为“集千家之力,解一企之困”。截至2020年底,河北省各区市中院都已经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并且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破产程序中的诸多难题。山东16个市法院均建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河北省政府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说,企业破产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利用“有形的手”解决市场缺陷,推动破产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进行。山东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甲天认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法院调动资源有局限性,企业风险处置、资产变现、职工安置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各级政府发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一些社会职能就是由企业承担起来的。当企业经营困难走到破产边缘,承担社会职能更加困难。剥离和转移这些职能,既是企业顺利破产的条件,也是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即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如何保障,就是一个急迫问题。2016年以来,山东省国有企业累计完成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423.7万户;河北省297.9万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了顺利移交,109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
“府院联动”可以在企业破产中早期介入,给企业自救赢得时间和机遇。山东省工商联的同志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早期介入防止恶化是这项“府院联动”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协调债委会发挥作用,在企业关键时期让债权人银行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起诉、不执行,维护企业的经营价值,为企业救助保留必要条件。
“府院联动”的一个直接作用是,可以对企业破产提供资金支持。有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是无产可破,而且无破产费用也成为一些企业该破产而破产无法启动的重要因素。河北的做法之一就是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在河北省高院大力推动下,河北邢台、廊坊、邯郸等中院都建立了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山东淄博出台了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市财政拨付启动资金,助推困境企业通过破产实现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这些措施都消除了企业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推进。
破产重组
“破”中求“立”促重生
“破产的形式是'破’,而实质是'立’。破产要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破旧立新,得到重生,使资源得到优化利用。”乌日图说,我们要从企业救治的角度正确理解企业破产。
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的拯救功能,也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专门有一章是“重整”。这几年,企业破产中的重整案件逐渐增多,占到法院破产案件的10%以上,近5年来重整案件平均占比为13.27%。
人民法院通过重整帮助一大批具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化解风险、恢复活力。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2020年底,有近30家债务总额在百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完成重整;2020年,通过重整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
破产重整案件在各地也逐年增多。山东省2018年以来,共审结破产重整案件565件,占31.6%。山东近年来还没有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但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的情况呈增长态势,2020年有13家A股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相比2019年的6家,上升趋势明显。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小惠认为,重整就是对仍然具有营运价值和营运可能的困境企业加以拯救。营运价值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价值。破产重整的突出特点是在重整期间进行破产企业的保值和增值活动,实现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
与此同时,也有企业重整能力问题。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苏宏提出,重整能力是指企业按照重整计划恢复生产经营能力,走出债务危机,扭亏为盈,最终成为独立经营公司的可能性。充分考虑企业是否具有重整能力,可以防止没有破产重整必要的“僵尸企业”浪费司法资源,或利用重整程序谋取不当利益。
我们在河北和山东都看到不少重整再生的具体案例。重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企业经营面临破产,尤其是一些规模大、影响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停产和破产都会引起一定社会震荡。山东东营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母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而进入破产重整。在各方努力下,他们坚持“重整不停产”,尽最大努力继续企业生产经营,保住了市场和客户,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了重整成功。
重整实际上是对困难企业的一种法治救治方式。张甲天说,重整就是变资金“输血”为法治救治。重整过程中,坚持法治化原则,规范内部制度,优化管理模式,帮助企业通过重整来建立现代企业运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生产能力革新,彻底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资金输入的救治模式。
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各地都感到实施企业重整还面临一些具体障碍,需要在改革中逐步突破。大型国有企业重整程序启动存在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对重整还缺乏认识上的提升。大家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不及时,影响其重返市场和融资等对外业务的开展;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也影响重整成效;如何判断企业重整价值,还缺乏具体法律程序规定。
破产是出清“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安排。让破产成为退出市场的常态机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法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大潮起起伏伏,没有“破”的勇气,哪来“立”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留住那些能留的,“破”掉那些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挽救还有价值的困境企业。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是企业“起死回生之术”。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就意味着死路一条?不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立了有关重整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体现出对企业主体的更大关怀。即在企业走到破产边缘,企业破产法除了注重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以外,还强调对债务人的挽救,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企业要在破产中获得“重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优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使破产企业尽快退出市场,避免资源浪费。
企业要在破产中“重生”,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些年,我国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队伍建设正在加快,司法专业化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14家破产法庭、近100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也大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企业要在破产中“重生”,离不开多方社会力量的支持。破产不只是企业的事,更是关系全社会的事。破产中的职工安置、维护稳定、费用保障、税收减免、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不是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就能解决的。我们要更加重视“府院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划定边界,保障各部门依法协同推进解决企业破产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环境,降低企业重返市场的成本。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魏永刚 李万祥),原标题《破产能成为常态化退出机制吗——河北山东两省企业破产情况调查》
监制/乔申颖
编辑/闫伟奇 胡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