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遗产吗?

近期,威海高区法院审理了多起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引发的纠纷,死者亲属还没有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又因为死亡补助金闹上法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遗产吗?都不是。我们一起看看威海高区法院的法官是怎样说法的。
姜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姜小某,2009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婚生子姜小某由张某抚养,姜某应承担的抚养费由其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抵顶。2020年姜某因工死亡,社保部门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0余万元,但就补助金的分配问题,家属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姜某去世后应取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进行分配。本案中,姜某离异后没有再婚,其近亲属只有父母双亲和儿子姜小某。姜某虽然以其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抵顶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但该约定不妨碍姜小某在必要时向其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因此剥夺姜小某对补助金享有的分配权益。同时,也应当兼顾姜某父母年岁已高且姜某为其独生子的现实,在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可适当多分。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姜某父母各分得34%,姜某之子分得32%。双方均服判息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核定基数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承办法官:徐玉超 高区法院田村人民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来源:威海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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