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可否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上)
前
言
实务中,放弃继承的行为能否则撤销,极具争议,民法典之前,部分法院以放弃行为无效进行裁判,民法典之后,该观点就有待考证,进而,能否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就很关键。
学说与司法实务,以否定观点居多,限于篇幅,本文先发肯定观点汇编。
壹
理论学说观点汇编
01
肯定说观点
观点 1
有学者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在性质上亦为遗产的处分,属于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其结果有害债权,则应允许债权人撤销。学说见解更有道理,值得借鉴。
【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版,第173页】
观点 2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能否撤销?虽有学者持否定意见,但从继承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来看,采取肯定解释为宜,司法实务也多采肯定意见 。
【杨巍:《债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版,第219页】
观点 3
继承人之抛弃继承,性质上亦为遗产处分行为,不能谓非以财产为标的,如其结果有害债权,自亦得撤销之,解释上应以肯定见解为妥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2014年新订二版,第110页】
文
章
推
荐
论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
--《 民商法论丛》(第55 卷)
02
比较法观点
观点 1
继承的抛弃可否撤销?依《法国民法典》第 724 条的规定,继承人因继承开始而当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继承人抛弃继承时,即系抛弃既已取得的权利,自得行使撤销诉权撤销之(《法国民法典》第 788 条)。而依《德国民法典》第 1942 条第 1 项的规定,继承财产移转于继承权人,但不妨抛弃继承。第 1953 条第 1 项规定,抛弃继承者,继承财产视为不归属于抛弃之人。从而继承的抛弃,与其说是既得权利的抛弃,不如说是对于权利之要约的不受领,因此,解释上认为不得撤销。可见,法、德两国学者对于抛弃继承是否可以撤销,所以有不同的结论,乃是因为两国民法对于继承的效果有不同的规定所致。
【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四版,第464页】
观点 2
第652条如相续人放弃继承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宣告此等放弃对他们无对抗力,并代替其债务人接受继承。
在此等情形,接受继承仅在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内并仅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利益实施,不生使放弃继承人获益的效力。
【孙建江,郭站红,朱亚芬译:《魁北克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
文
章
推
荐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 册)
贰
司法实务案例观点
【 (2007)青羊民初字第1247号二审:(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0年第2期】
案例 2
【夏雨、王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4010号】
【迟卫东、迟小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7民终1705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是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也可以不继承遗产,但同时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作出限制,即不能因此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迟卫东基于与被继承人的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继承人资格,但继承发生时,迟卫东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其明知自己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放弃继承财产,明显影响了其清偿债务的能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因此导致其不能履行偿付借款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其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