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待抵扣引来的小插曲

前一段时间某国税局到某商贸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购采购商品明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以暂估入库进行会计处理,次月红冲暂估入库凭证后也没有编制正式入账的蓝字凭证。认定该公司涉嫌有账外财产,账外经营和偷税行为。其实该企业并没有账外财产,账外经营和偷税行为,只是会计将上月暂估入库凭证红冲后,没有单独编制蓝字凭证,而是将这张蓝字凭证与其他正常采购发票合并编制了一张凭证。没有反映出会计处理的全貌,让税务人员产生了无限的遐想和瞎想。这种失误不会产生账外财产,只有冲销暂估入库的数量大于原暂估入库的数量或冲销暂估入库后,重新编制的蓝字凭证所载的入库数量远小于原暂估入库数量才能产生账外财产。该会计对此做了书面说明,并将上述采购入库记账凭证进行了拆分,还原了应当正确编制记账的做法。但税务人员不认可这种会计处理,认为既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暂估入库。而会计又觉得好委屈。

那么既然取得发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会计为什么还要进行暂估入库会计处理呢?

学过会计的人者知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已认证但按规定当期暂不能抵扣待下月比对相符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财政部2016年12月16日财会第22文出台以前,正式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不准备抵扣,但货物已销售,不入账就会出现负库存,入账又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会计人员。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会计处理是将暂时不准备抵扣的进项税额仍记于进项税额,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脱钩,其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某某单位
这种会计处理的好处是简化会计核算,缺点是进项税额明细账当期借方发生额包含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一致。

第二种会计处理是将暂时不准备抵扣的进项税额货物视同暂估入库处理,按不含税金额记于“应付账款——暂估入库”明细科目。其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准备抵扣时,首先编制一张红字凭证将原暂估入库的分录红冲,
借:库存商品(负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负数金额)
然后再用编制一张蓝字凭证,其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某某单位
这种会计处理的好处是账表一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就是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两种会计处理对比,显然是第二种方法要好于第一种方法。缺点是会计处理相对复杂,要多编制记账凭证。

财会[2016]第22号文件出台后,正式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不准备抵扣,就一能不再按视同暂估入库进行会计处理了。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抵扣时,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介绍:孙文亮,男,59岁,从事会计工作41年,2003年至2014年在太原市新实务会计培训学校担任教研主任,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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