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
昨天,第64号主席令颁布,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十年来第一次修改。这在财税界应该算一件大事了。铺天盖地看到这样的新闻或解读。
至于前几日网上传得热热乎乎的企业所得税率会降到22%,很显然是一场游戏一场梦。
实际上只修改了第九条,内容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限额如何结转?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想应该类似弥补亏损的结转方式,第二年的限额先列支第一年的超限额,再列支本年捐赠额。当然也有人说,第二年应该先列支第二年的捐赠,有剩余额度再列支第一年的超支额。
我是赞同第一种,类似先进先出的结转方式。
这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得被动而仓促,因为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慈善法先对捐赠的税务处理限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导致企业所得税法不得不修改。我觉得这种方式很不好,大家都是法律,应该在各自的地盘里定规矩。而现在,慈善法干了税法的事情,很像神仙打架,谁输谁赢不论,让下面做具体业务的人平添许多麻烦。
最显著的是,到底这条规定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企业所得税法是2017年2月24日修改,而且明确本决定从公布之日实行。慈善法是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那关于这个捐赠可结转的规定,是从2017年2月24日开始,还是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如果在这个期限前后各有一笔捐赠,该如何计算可结转的超限额呢?
具体情形我还没细想或假设,但我确定,会有花样百出的情况来考验财务人员的计算及填表。
当然,考虑到目前公益性捐赠似乎不是特别普及,或许有这种烦恼的人也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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