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免税?不免税?

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是否免税?提出这个问题,但凡对税收政策有所了解的人可能都会觉得奇怪,这不是税法已经明明白白规定了的事情,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我们先把法律条款列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看起来政策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但仔细分析一下,还是有一些情况会让人感觉模糊。

我们分四种情况来讨论,甲公司2017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该如何判断征税免税?

情形一:甲公司2016年1月买入工商银行股票,2016年9月工商银行宣告分红,甲公司获得股息15万元,甲公司2016年10月卖出股票。

判断: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情形二:甲公司2016年1月买入贵州茅台股票,2017年3月贵州茅台宣告分红,甲公司获得股息10万元,甲公司2017年4月卖出股票。

判断: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情形三:甲公司2016年1月买入工商银行票,2016年9月工商银行宣告分红,甲公司获得股息12万元,甲公司2017年4月卖出股票。

判断:汇算时持股时间超过的12个月,但上市公司分红时,甲公司持股时间未超过12个月,股息是否免税?出现争议

情形四:甲公司2016年6月买入工商银行票,2016年9月工商银行宣告分红,甲公司获得股息12万元,甲公司2017年7月卖出股票。

判断:上市公司分红时,甲持股时间也不超过12个月,汇算时点持股时间也不超过的12个月,但最终甲公司卖出股票时,持股时间是超过了12个月,期限取得的股息是否免税?出现争议。

矛盾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句话?

不足12个月,究竟是指买入到卖出的时间?还是买入到分红时间?也就是说,它衡量的是买入到卖出持有股票的时间,还是买入到分红持有股票的时间?

自从学了税法,我感觉自己就走上了一条钻研语文的不归路。

其实汉语确实会产生很多歧义,比如“穿破衣服的人”这个“破”字既可以做“衣服”的定语,表示衣服是破的,也可以做“穿”的状语,表示衣服是穿破的,而不是磨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只能根据上下文来判断。

所以单纯在这里纠结“不足12个月”到底是在衡量什么时间,我们看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本意来理解。

国税函[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二十四对此的解释是: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这个文件,很显然,不足12个月是在衡量买入到卖出的持股时间,而非买入到分红的持股时间。正因为短期炒作股票税收管理难度大,也不是国家鼓励的行为,所以对这部分短炒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免税的。

而只要买入到卖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就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享受股息免税也就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股息是什么时候分配的,和享受优惠应该是无关。从解释中,也看不出是针对长期持股的公司第一次股息分红进行政策上的歧视。

所以,我的理解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第三种在汇算时就可以直接享受,第四种汇算时无法确定,可以先缴税,待第二年汇算时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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