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

封建时代经常有一句用来糊弄老百姓的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看上去这句话是社会公平性的体现,代表着统治者注重社会公平理念。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封建时代,“罪”可以同,但处罚“罪则”的方式,却一定是不同的。因为除了法律论罪的平等以外,在对于相同罪责的处罚上面,皇子贵族是有着法律规定的特权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封建时代是特权社会的原因之一。

“同罪不同刑”正是这种特权的直接体现。而最初诞生于西周王朝的“八议”制度,正是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 “八议”制度的产生,是古代社会特权阶层为了保障自己的特权,在法律发面进行的特权合法性建设的表现,是“特权”获得的理论基础

《周礼·秋官司寇》之中说:

“以八辟立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七曰议情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段话说的很繁琐,但总结起来就是一个意思,在面对贵族阶层犯罪的时候,处罚他的时候要考虑到诸如功劳,能力,名声等等诸多方面

换而言之,就是要杀头的罪过,考虑到他曾经对国家做出的功劳,就罚个几十斤铜代替算了,本质上就是一种为贵族阶层脱罪的手段。

从产生的根源上来看,八议制度产生的根源当然是为了保证特权阶层的利益,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将之确定下来,告诉世人这些人就是有杀人不偿命的特权的。

那么古代人是傻了不成,把这种社会的不公平明目张胆的告诉大家,岂不是想要引起造反?

当然不是,任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环境,讨论历史事件的方法都是不对的,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社会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以特权确定贵族的地位,打压奴隶和平民的地位,那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不但不会引起造反,还是能够有效的稳固政权的手段。

说白了,那个时代的统治者不靠“仁爱”来治民,靠的是恐吓。只要你知道我杀了你也没有罪,你就不敢跟我反抗。

到了秦始皇建立秦朝,中国古代历史迈入了封建社会的大门,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奴隶基本上被废除了,也就是说奴仆在本质上也是自由人,拥有了一定的权利。

这个时候百姓就不只是用来驱使的工具了,变成了“子民”,子民这两个字中间有个“子”字,说明皇帝是要将百姓和儿子一样看待的,至少是表面上。

既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想要给王子犯法以后找借口免罪,就需要律法方面的支持,这时候周朝时期的八议制度,就被拿来做了这个“借口”。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效果和目的上都是为了保证特权阶层免于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八议制度,想要达到的效果还是不同的。

二、 封建制度建立以后,以“八议”制度为代表的特权合法性建设一直存在,但从其使用范围和力度上来说,特权阶层的“特权”,是逐步减弱的

秦汉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和进步,八议制度这种明显的针对皇亲国戚的特权,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是对于八议所覆盖群体的缩小,作为一种政治特权,八议制度本身是根据血脉关系和建立国家时的功勋来生效的,但是对于和平年代从底层升上来的官员们来说,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于是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集团内部的基础,只能将这种特权制度逐渐缩小,从最初的整个官员群体,到后来演变成只有在统治集团内部有了一定地位之后,才能享受这种特权。

汉朝晁错在《汉书·盐铁论》之中说:

“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欲也。”

也就是说,得到高爵位和能够免除罪责的特权,是每个人都得到的。

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免罪制度实际上是与高爵位相匹配的,而汉朝的爵位制度,不仅通过血脉传承,更重要的是通过军功来获取,这样一来就使底层的百姓们能够通过勇猛作战,获取爵位来获得免罪的特权。

虽然这种概率不是很大,但至少从理论上有了让人可以底层可以进入特权阶层的方式。

其后随着时代发展,这种特权更是成为统治者市恩与人的方式,就是说通过将“八议制度”的资格赏赐给臣子,以加恩臣子。

“丕子超生,车驾亲幸其第,特加赏赐,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

这段记载里所说的“特加赏赐”,就说明原本这个人是不具备八议的特权的,但皇帝为了表示对其信任和重视,特地给了他八议的特权,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罪责,进入到特权阶层。

再往后的历史中,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例子就是明朝朱元璋所赐的丹书铁劵。这种丹书铁劵本质上就是八议制度的延续,只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八议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而且其所能免除罪责的范围,也在相应缩小。

不管八议制度和其后衍生出来的各种律法层面的特权制度的执行效果如何,但其从法律上确定一部分人具有特权的本质没有改变。只不过因为社会逐渐发展,人们心中对于公平的期待越来越多,统治集团也不得不缩小特权阶层的范围,以适应社会整体思想意识的转变。

三、 古代民间人们追求公平公正意识的觉醒,以及逐渐加强的皇帝威权为了保障江山稳固而进行的有意打压,是“八议”制度逐渐衰落的原因所在

正如前文所说,促使八议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其所涵盖的特权阶层的范围日渐减少的,首先一个原因就是民众对于公平的诉求增强。

《荀子》中说: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已经为大多数的统治者所意识到,迫使他们不得不重视老百姓的看法。

而从最初的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晚期,本土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古代民间追求公平的思想一致在进步,如果说秦朝的时候人们还没有从奴隶制的思想漩涡之中反应过来,认为贵族就应该拥有特权的话。

那么随着秦末农民起义,陈胜吴广在大泽乡喊出那句著名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其实民间对于特权的不满,和对于公平的追求,一直在发展壮大。

在这种民间需求导致下,迫使统治者们不得不不断的压缩特权阶层的范围,尽量的减少民怨,从而保证自己皇权的稳固。

另一方面,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渐加强,皇帝的地位不断拔高,而臣子们的地位不断下降,一直到明清时期,实际上在皇帝们眼中,臣子和百姓的地位是相同的,给他们特权本质上就是在损伤皇帝的利益。

因此皇帝从自家王朝的长久来看,也要主动的压制特权阶层免罪的范围。

同时,对于臣子们来说,由于其在皇帝面前的地位降低,实际上就导致了其议价权的减弱,换句话说,就是臣子们在掌握着天下的皇帝面前,没有多少可以获取更多特权的筹码,哪怕是所谓的免死铁卷,本质上也还只是一种酬功的手段,其效用大大的减弱了。

明朝历史上甚至出现一个怪现象,就是拥有丹书铁劵的臣子们,不但免不了罪责,反而会因为功高震主而被全家所杀。

这一方面是证明了皇帝维权的扩大,另一方面也证明着免死特权本身的力度在减弱,特权阶层的特权,变得不再如西周时期那样稳定,其效力大大的减弱了。

四.结语

综上,八议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给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特权阶层们,获得特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层面的理论基础,其本质是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阶级划分,稳固统治阶层的统治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间对于公平的需求日渐强烈,统治者们为了迎合这种思潮,不得不逐渐减少特权阶层的范围,减弱特权的效力,以最大程度上的保障社会公平,避免失去民心。

八议制度的产生和衰弱,实际上与中国古代历史前进的方向息息相关,黑格尔说中国的历史是没有历史的,只有不间断的王朝重复。八议制度所代表的特权阶层的衰落,则证明这句话的失当之处。

如果历史发展没有进步,那么自然不会有八议制度衰落的产生。由此也证明了虽然通统治结构上一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实际上在统治方式和人民思想上,中国古代封建时代是一直向前发展进步的。

参考文献:

《周礼》

《荀子》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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