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医院、小诊所、小药店应用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小医院、小诊所、小药店(以下简称“三小场所”)应用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须扫描各自行业专用二维码登录监测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如实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本单位二维码,供消费者、患者扫码使用。
(小医院、小诊所专用)
(小药店专用)
二、“三小场所”从业人员须通过监测系统完成个人注册,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与法定证照、证件一致。
三、对在“三小场所”购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药品“四类药品”的顾客或患者,须要求其扫描本单位二维码,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未经填报不得向其出售药品。
四、“三小场所”出售“四类药品”时,从业人员须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四类药品”相关信息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产品批号、生产厂家、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核实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居住地(小区)或单位等信息。
五、“三小场所”对上门购买“四类药品”人员,须进行体温检测记录,核实是否有三日内本地核酸检测证明、是否有发热咳嗽症状等,并通过监测系统上报。
六、“三小场所”对所登记的药品及购药人等信息,除通过监测系统上报外,还应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跟踪处置工作。同时,严格做好信息保密,不得转交无关人员或另作他用,严防泄露个人隐私。
七、“三小场所”在执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者,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八、“三小场所”须确保所有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准确无误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三小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通过监测系统登记上报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或登记上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小场所”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要建立区市领导分包镇街、镇街干部分包村(居)、村(居)干部分包“三小场所”的三级网格分包体系,对监测系统上报的数据实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异常情况及时应对处置。
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编辑/栾悦 杨琳

监制/张海明
审核/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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