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98)】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董事,还需要在另外制作的董事会决议书上签字吗?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等主要内容。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决议”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什么关系?二者有何区别?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参考文献
1.安建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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