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了工资欠条,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

有工资欠条可否直接起诉而不经仲裁前置程序

近期遇到几宗案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欠条),约定企业主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是所欠工资总额,但劳动者去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却叫劳动者来申请仲裁,称属于劳动争议,须得仲裁前置。

这类案件,真的需要仲裁前置么?刚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这么个判例,分享给大家!

判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19民终3994号):

查明:欧某某于2004年2月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平均工资18000元。2015年4月13日,欧某某向东莞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当天欧某某与东莞某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对工资进行了结算,确认欧某某工资332404元尚未结清。欧某某、东莞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未结清的工资支付方式为:2015年9月份支付30000元,随后从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50000元。2015年9月份,东莞某公司向欧某某支付了10000元工资。2015年10月份,东莞某公司向欧某某支付了50000元工资。剩余工资至案件一审庭审前仍未支付。2015年12月23日,欧某某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求:1、东莞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2404元;2、东莞某公司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240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受理费由东莞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东莞某公司与欧某某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对未结清工资进行了结算,欧某某作为劳动者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东莞某公司支付未付工资,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欧某某的起诉。本案的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欧某某离职时,双方确认尚有工资332404元未结清,后东莞某公司仅向欧某某支付了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欧某某起诉要求东莞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资272404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欧某某要求东莞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东莞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欧某某支付工资272404元。二、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3.03元,欧某某已预缴,由东莞某公司负担。

东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仲裁。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据此,东莞某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2.判决欧某某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东莞某公司与欧某某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对未结清工资进行了结算。欧某某依据前述证据主张权利,且其诉请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欧某某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过仲裁程序。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386.06元,由上诉人东莞某公司负担(已预交)

文明种菜员个人想法:对于双方达成协议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按协议履行,如果法院愿意按普通民事争议直接受理,对于种菜员来说,当然是好事,可以少做些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好事,可以跳过仲裁前置程序,节省诉讼时间,但诉讼费就不止5元、10元了……“本案能够让法院直接受理,莫非法院也是冲着诉讼费来的?”俺想多了。

对于本案,个人觉得,既然法院不是按劳动争议来处理的,那实体上的法条引用,是否应该按普通的债权方面(合同之债,合同法)的规定来判决,而不是引用《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来判。

还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属于司法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全国人大通过,属于一般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且属于新法,新法优于旧法,所以,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是否应该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莫非工资欠条和协议书不是同一概念?欠条是单务合同,协议书一般是双务合同,但事实上企业和劳动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一般也只是企业单方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从内容来看也是单务。司法解除(二)第十七条“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协议……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但在调解仲裁法中却没有规定这类协议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劳动者拥有“工资欠条”或是“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协议”,企业不履行的,劳动者是可以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走仲裁程序。考虑诉讼费成本还是考虑时间成本?如果是终局裁决范围的,呵呵……

法院能够受理,还是法院受理吧!反正都是需要经过法院的,或许哪一天,劳动争议就真的像商事仲裁一样,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亦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不经仲裁前置。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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