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排除妨害纠纷)
黄心诉广州市南沙区A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心,女,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黎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xxxx。(原告母亲)
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A村民委员会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联系人:周书记 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将原告在被告处享有的土地分红款直接向原告母亲黎母支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黎母与案外人黄父于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黄姐,2008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原告黄心。两女儿户口均登记在黄父名下,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故黄姐与原告黄心均为被告A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可享有该村部分土地分红款。
2010年xx月xx日,原告母亲黎母与黄父协议离婚之后,原告与姐姐黄姐便一直与母亲黎母生活至今,而原告与姐姐黄姐的土地分经款却一直由黄父领取,原告及其母亲黎母多次向被告要求变更,将原告土地分红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母亲黎母,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的土地分红款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告尚未成年且一直由原告母亲黎母抚养,则原告的个人财产理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黎母以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处分该财产。案外人黄父已与原告母亲黎母离婚,且法院判决原告归黎母抚养,故黄父无权领取原告的土地分红,且黄父多年来从未支付过原告任何抚养费用,因此从有利于原告角度从发,原告个人的土地分红亦应当由其母亲黎母领取。
被告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配合原告及其母亲黎母办理领取原告土地分红的手续,并不得再将原告的土地分红向黄父发放。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心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