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环境监测领域中的适用!

2021/6/27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在环境监测领域中是如何适用的?下面笔者就结合法院判例对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国家监测点位)干扰采样,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得出方式

关于“严重失真”,所有的相关案件都进行了论证,不过,不同的案件论证的方式不同,其中主要有两点论证方式:

(一)采用数据对比的方式。结合其他监测点位的数据与涉案点位进行对比,得出数据变化趋势明显不同的结论,进而得出“严重失真”的结论。

(二)由监测出具结论。审判机关,仅依据监测站“严重失真”的结论,进行审判。

(国家监测点位)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构成要件之一为“造成严重后果”。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案件中,认定“严重后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

(二)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报、季报。

(三)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

由上,干扰国家质量监测系统,具有以上几种情形的,一般认为造成“严重后果”。

篡改监测数据构成犯罪不以超标排污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只要重点排污单位的行为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构成犯罪,不要求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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