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舱起火怎么办?火灾免责条款来帮忙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免责事项中的一项或几项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在实务中,我司处理过如下成功援引火灾免责的理赔案件:

船舶A轮在执行中国北部港口装货至东南亚港口的航次中,中途靠泊中国山东港口进行年检,年检时发现船舶需要进行相关修理才能取得年检证书。但在修理期间,因修理船舶工程单位工人的工作失误,船舱发生火灾,造成部分货物烧毁受损。

货方主张:货物在船东掌管期间发生损失,且船舶不适航,船东对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船东主张: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不存在不适航情况,货损的直接原因是火灾,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修理船舶工程单位工人的工作失误,并非船东公司本人的过失所致。

法院认为:

1)承运人本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在货方。修理船舶工程单位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而货方并无证据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失。同时,船东的修理工作已在修理前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完备的备案工作,货方也无证据证明船东对修理工程单位的选任等方面存在过失;

2)有关货方对船舶不适航的主张,船东已经披露了齐全的船舶证书,货方无证据证明船舶在起运港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船舶在中途港停靠后发现的问题,同样不能因此推定船舶在起运港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船检师提出的船舶修理建议,同样不代表船舶已处于不适航状态。

3)综上,货方不能举证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失,对船舶不适航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承运人可以对火灾造成的货损免责。

可以看出,“火灾免责”在承运人免责条款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火灾免责的条件是承运人本人无过失。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做法,不影响承运人享受免责;

2、承运人无须对火灾产生缘故及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造成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相较于其他免责事项,火灾这一举证责任的的规定是例外或倒置的。

总之,当承运船舶发生火灾,承运人即可主张援引火灾免责条款免除其对承运货物的赔偿责任。当然,这要求承运人本人对火灾无过失,且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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