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为什么要讨论律师职业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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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和律师本身)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与对律师个人的道德规范混为一谈,就会用道德上的好与坏、善与恶取代职业伦理上的对与错、正当与否来对律师的行为提出要求和进行评价。
正确处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案公正与正当程序的维护、个案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和选择,不仅为律师在具体执业过程中提供可操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且为律师职业行为寻求到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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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什么要讨论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两点理由:
一是很多人(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和律师本身)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与对律师个人的道德规范混为一谈。伦理和道德之间虽然存在太多的相同或相似点,经常被混同使用,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伦理更具客观、外在和社会性,道德更多的是主观性、内在和个体性;伦理的核心是正当,道德的核心是善;伦理的评价尺度是对与错,道德评价的尺度是好与坏、善与恶。
二是正因为把律师职业伦理和对个人的道德规范混为一谈,就会用道德上的好与坏、善与恶取代职业伦理上的对与错、正当与否来对律师的行为提出要求和进行评价,不仅空洞和教条化,乏善可陈,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道德绑架和道德审判,把“可不可以”和“应不应该”混同起来,不能够深层次讨论律师职业伦理的相关问题。
我们认为,律师的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与律师职业特点和功能相符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这种行为准则和规范既包含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如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等等,也包括基于律师职业特点和功能独特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如忠诚于当事人利益,保守当事人秘密等等。而且在对律师行为的评价方式上,更多是应该看律师的行为是否符合职业伦理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不是从道德的角度从好和坏、善与恶进行评价。
这是因为律师职业伦理虽然包含社会共同生活及行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但某些基于职业特点和功能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不一定完全符合社会道德的一般观念,无法简单地用好和坏、善与恶进行评价。
如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充分利用程序和证据规则,帮助有罪之人免受法律的制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利用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隐瞒已知晓的但不为控方所掌握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等等。
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利用对方在经济交往过程以及诉讼程序上所犯的错误,为当事人博取不一定符合实质公平的利益,包括当己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没有保留证据,但实际发生的行为予以否认时不予指出,抓住对方当事人诉讼程序上所犯的错误为己方博取诉讼利益等等。这些行为从整体上看都基本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功能的要求,但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的后果却可能与社会道德一般观念相背离。
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具有显著的党派性,而且除了社会性一面之外,还有市场化的特点。律师具体行为方式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期许,也很难单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无法简单地用道德标准对律师的行为提出要求。律师乐于为有钱人服务,因为钱为坏人说好话,这些都符合律师职业伦理,但未必符合社会大众道德观念。
对律师可以提出道德规范要求,但评价其行为是否正当时,只能依据职业伦理规范,而不能进行道德绑架和道德审判。律师也不能把自身道德规范强加到具体执业过程中,强加到他人身上,以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人,用对和错来评价,而不是以好和坏、善与恶进行评价,应多讨论“可不可以”的问题,少讨论“应不应该”的问题。
因此,很有必要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和对律师个人道德规范界分开来,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作为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把个人道德规范作为更高的期望。而且在设置职业伦理规范时,除了人们共同生活的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外,还要紧贴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功能,不能仅在普遍意义上作出简单要求,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此应当明细化和具体化。
正确处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案公正与正当程序的维护、个案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和选择,不仅为律师在具体执业过程中提供可操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且为律师职业行为寻求到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