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有哪些义务?/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需承担违约金的约...

来源:劳动法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具体明确的,劳动者的义务为“办理工作交接”,较为笼统。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如何界定?《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编)中的童某雷与中科联众公司案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童某雷与中科联众公司签订了《工作交接协议》,但该协议中载明的两项交接内容并非就其工作状况及进展情况与公司确定的交接人进行说明,亦非将其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等转移给他人,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工作交接。另外,考虑到中科联众公司已经与童某雷解除了劳动合同,童某雷现已离职超过半年,其亦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完成上述工作,故上述工作内容已经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因此,对童某雷要求无需履行双方签订的《工作交接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分析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的法定的后合同义务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约定内容进行交接。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其强势性地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对于工作交接的内容作出了较多的约定,有些事项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办理工作交接的实质意思,需要予以明确。在判断是否履行上述工作交接协议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认协议的效力,还应当实质审查交接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离职后办理工作交接的应有之义。

工作交接指的是劳动者就其工作状况及进展情况与公司确定的交接人进行说明,将其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转移给他人本案中,童某雷与中科联众公司签订的《工作交接协议》中载明的第一项、第二项交接内容,系双方约定的童某雷在离职前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而非就其工作状况及进展情况与公司确定的交接人进行说明,亦非将其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等转移给他人,不属于童某雷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浙江省高院2009年《案例指导》中的天虹公司与徐刚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天虹公司诉请徐刚承担违约金12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生产的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由制造产品的原料等造成,加之公司内部技术管理部门未能有效监控、检验、跟踪测试等原因造成损失扩大。徐刚在担任天虹公司技术部门主管期间,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负有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因劳动者违约即承担40万元违约金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天虹公司要求徐刚承担12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扩展分析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两种情形,法律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能否直接罚款或者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1)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

(2)对于劳动者本人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非罚款)。但是,应严格限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即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且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分析可参考本公众号文章《并非员工犯错,公司就有权辞退或罚款》的最后一部分。

具体到本案,电池质量问题并非徐刚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充其量只能算一般过失,因此不能要求徐刚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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