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了五句话,检察官就将“毒贩子”放了
笔者在梁某、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笔者在37天的时间内,根据办案需要6次会见陈某,先后出具四份法律文书给涉案的侦查机关和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机关,最后取得陈某于2017年4月26日晚上获不捕释放的有效辩护效果。笔者于2017年4月25日早上十点四十五分前后,向经办检察官陈述了五个观点,说了五句话,结果是陈某于第二天晚上获释放。
五个观点如下:
一、陈某收钱了,是先收钱再去案发现场拿涉案的塑料袋包裹,且收钱金额不低,在此前提下,检察院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了,作出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那是没有问题,但本案并非如此。
二、所谓的“上级”李某归案了,且李某事先明确告知陈某涉案的塑料袋包裹里面夹藏有毒品,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前往案发现场拿涉案的塑料袋包裹,在此前提下,检察院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了,作出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那是没有问题,但客观事实是李某并没有归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主观上是明知的,本案无法排除陈某好心帮忙李某领取涉案毒品可疑物而被李某蒙骗的合理怀疑。
三、陈某打开了涉案的塑料袋包裹,知悉该包裹里面夹藏有毒品,且直接接触或吸食涉案的毒品可疑物,并意图继续贩卖、运输或持有涉案的毒品可疑物,在此前提下,检察院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了,作出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那是没有问题,但客观事实是陈某根本没打开过涉案的塑料袋包裹,在根本就不知悉涉案包裹里面夹藏什么物品的情况下就被抓了,本案无法得出陈某主观上明知的结论。
四、所谓的“上家”梁某将涉案的塑料袋包裹交付给陈某时,明确告知陈某里面夹藏的是毒品,陈某仍接收此包裹,并意图继续贩卖、运输或持有涉案的毒品可疑物的,在此前提下,检察院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了,作出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那是没有问题,但本案不存在这样的客观事实。
五、陈某归案后,若陈某主动供述其知悉涉案包裹里面夹藏有毒品,主动供述其接收涉案包裹后将获取4000元的报酬,且不存在任何诱供、骗供的成分,且4000元的报酬是远远高于陈某的正常工资收入的,在此前提下,检察院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了,作出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那是没有问题。
但陈某的月工资收入达8000元至10000元之间,远远高于涉案的4000元报酬,且在会见中,陈某也向我们陈述,所谓的4000元报酬完全是涉案侦查人员诱供、骗供的产物。
综上所述,笔者在六次会见、出具四份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针对控方的证据体系问题,重新归纳、整理辩护观点,力图查漏补缺,最后向经办检察官反映上述辩护意见。
显然,从笔者和检察官沟通的语气中可以感觉到,检察官被笔者的努力感动了,其当面责备同案犯的辩护律师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辩护意见,从案件的结果可以反推这一点。上述的五个观点或五句话,仅仅是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一部分,绝非全部。
需要强调的是,此案涉案毒品可疑物重达500克,一旦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其将面临长期被羁押的牢狱之灾。通过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们刑事律师或毒辩律师的价值所在。
附:陈某的《释放证明书》
作者:
1.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黄坚明
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核心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梁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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