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无证房屋的损失赔偿标准和赔偿计算时点问题
裁判要点
1.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地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上看,均非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故不应参照该该办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2.关于案涉房屋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行政机关对于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行政机关无法给付当事人安置房屋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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