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个月,重疾定义新规再征集,7个变化引人关注
今年,国内的重疾险将发生大变化,沉寂13年之久的重疾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保险行业协会在3月31日之时,已经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行业内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期间,经营有重疾险业务的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公司共185家,提出了反馈意见300余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于昨天发布了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保险业发布重疾定义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我在第一时间比对了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这次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两个版本之间应该说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重疾定义规范修订的思路总体上是一以贯之的。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在此次修订工作中,规范中新增了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以及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这三种轻症,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这三种轻症的赔付不能高于重疾保额的20%,经过保险机构的意见反馈,规范中将20%的赔付比例提升到了30%;
在之前的赔付标准后,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标准需达到疾病确诊180天,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第二个条件修改为"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减去了"经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的要求。
类似这一改动还出现在了"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等其他病种之中。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该病种名称叫做"严重慢性肾脏病",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更改为"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病种定义上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对之前定义中"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明确该分期标准是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类似这样的变动还有几处,主要都是疾病名称的更改,并没有改变核心病种定义。
比如"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之前病种定义中有一条是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障碍。
在这个定义中,不能随意运动太难界定,怎样算不能随意运动,肢体完全不能抬起来算?还是不能完全伸展就算?
所以在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就把"不能随意运动"给去掉了,只保留了"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类似这样的术语释义在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修订,让病种定义更为清晰,不引发歧义。
恶性肿瘤是重疾险中赔付比例最高的病种,在各家保险公司重疾险赔付中,都达到了至少60%以上的比例,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达到80%以上。因此,恶性肿瘤的释义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恶性肿瘤仍然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和《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只是更改了某些文字表述。
比如"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改成"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皮肤癌"改成"皮肤恶性肿瘤"等。
类似的文字表述变化,是为了让定义更加科学规范,疾病核心定义并没有变化。
比如在"冠状动脉搭桥术"中,原定义"所有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现更改为"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只改了一个字。
还有原定义中"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岁幼儿",更改为"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也是一字之差。
这些变动也是为了让定义更准确。
原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原条款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现将"已承保"更改为"已生效",进一步明确了新规范和老规范的界限。
以上7点就是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3个轻症的赔付比例从20%提高到30%,其他的变化主要是规范疾病名称、调整术语、完善表述,整个文件的核心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重疾定义新规范最大的变化还是来自于3月31日的那份征求意见稿,和2007年发布的重疾定义规范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简要回顾一下:
恶性肿瘤采取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分为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属于肿瘤形态学编码3、6、9(恶性肿瘤)范畴的才属于恶性肿瘤。原位癌不在严重恶性肿瘤范畴内,也不在轻度恶性肿瘤范围内;
在2007版25种重疾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重疾和最高发的3种轻症;
对甲状腺癌进行了划分,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按照轻度恶性肿瘤赔付,分期在Ⅰ期以上的甲状腺癌才能按照严重恶性肿瘤赔付;
三种最高发轻症只能赔付最高20%保额(现在修改为30%了);
在原先的25种重疾定义上,3种重疾定义变得更为严格了,8种重疾定义变得更为宽松了,剩余14种疾病的定义调整不大。
关于原位癌不在疾病病种定义规范中的问题,此次保险行业协会还特意进行了解释。根据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以及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原位癌不在恶性肿瘤范围内。但是,各保险公司可以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
在重疾定义新规正式发布后,重疾险产品价格会如何变化呢?
今年5月7日,中国精算师协会推出了第二套重疾经验发生率表(2020),这个重疾经验发生率表就是根据重疾定义新规来编制的。要预测未来重疾险产品的变化,我们要结合这个重疾经验发生率表一起考虑。
重疾经验发生率表对老版重疾表的6病种、25病种经验发生率重新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重疾新定义下的6病种、28病种经验发生率表,还推出了大湾区专属重疾经验发生率表。
根据最新的重疾经验发生率表,新定义下的6病种、28病种经验发生率比老定义下降了20%,大湾区专属重疾经验发生率还要再低10%。
6种重度疾病发生率曲线变化(数据来源:国盛证券)
25、28种重度疾病发生率曲线变化(数据来源:国盛证券)
因此,重疾定义新规范发布后,重疾险新产品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但是我们要知道,降低的最大原因是因为部分分期的甲状腺癌只能按20%保额赔付了,而甲状腺癌又是现在赔付率最高的病种。
因此,重疾定义新规有利有弊,从病种定义规范性和保费来看,新规对我们有利;但从甲状腺癌、三种高发轻症的赔付上来看,新规对我们又不利了。
如何选择,决定权在你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