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进化论

“用进废退”观点最早是由法国生物学家拉马克提出的,他认为“生物体的器官经常使用就会变得发达,而不经常使用就会逐渐退化”。达尔文的进化论吸收了拉马克的“用进废退”理论,最终形成“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理论。引申到社会学领域,人们经常思考,大脑就会变得聪慧敏捷,懒于思考,就会变得僵化退步。我国古代即有“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之说,可以说与“用进废退”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最近,在审查某污染环境案件时,因为这个案子涉案人数比较多,所以对起诉书的撰写格外重视,数易其稿,并且请彬仔、泰哥(tiger)、小凤等帮忙反复校对,其中对自首的表述,在原稿中,我将其放在了“本院认为……”部分,与小凤、小昭讨论时,他们指出咱们原来不都是放在事实表述部分吗?写为“另查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直接确认其是否为自首。我顿觉汗颜,这还是我定下来这么表述的呢,避免出现起诉书直接表述某被告人为“自首”而其却当庭翻供的尴尬,仅过了这么一段时间没怎么办刑事案子,就淡忘了?看来,在工作上的一些技能也是“用进废退”,对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还的确不敢马虎大意,需要慎之又慎才行,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唯手熟尔”的放松要求,另一方面要避免出现遗忘常识的“用进废退”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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