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上门“抢”公章将公章推上了热搜,究竟合同公章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在合同公章使用方面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可代替合同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一个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印章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这三枚印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企业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在签订合同时,有的用公章有的用合同章,二者的区别如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仅在对外签订商业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为妥。
实践中有很多诈骗分子冒用公章现象发生,那效力如何,需要区分是否出借,是否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如果被借用公章的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因其对公章使有疏于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害人也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
有人就说了,那以后使用公章就得复印了,实际上,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公章可否是复印要视情况而定。有的公司之间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常常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复制件公章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复印件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才能确认其效力。
另外,在合同公章使用方面我们还应当注意,谨慎审查,加强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当事人一旦使用公章对外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审查,确保公章和合同章的正确使用,同时,也要加强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严防公章和合同章被滥用、盗用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