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服务贸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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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需要先在税务局缴税吗?
答:不用完税即可支付。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自行决定单据审核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并在付汇时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相关单据。
2.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润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此外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银行可能仍会要求企业继续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且对外支付利润的金额理论上应不大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之和。
3.企业前往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为什么银行还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答: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是,如果银行认为资金性质不明确,仍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理审查。
4.A公司在境外承包工程,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工程前期需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费用,工程结束后,会从境外收回工程款,请问如何处理?
答:第一种情况,A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委托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则A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费用,以及从境外发包方收回的工程款(不包括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境内采购的设备、物资等出口收入),属于承包工程外包服务项下。A公司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三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的相关资金,若属于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则按照第三款,凭“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在银行办理。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回境内。若属于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的工程款,则按照第二款,凭“合同(协议)和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在银行办理。
(二)从境外收回的工程款,按照第二款,凭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算单或结算表,从境外发包方收取。
第二种情况,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则A公司向境外支付和收回的工程相关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承包工程,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境内设各、物资等货物出口收入相关规定办理。其中A公司从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到的利润或红利分配,按初次收入项下投资收益办理。
5.A公司为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委托境外关联公司代付该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现A公司需向境外关联公司返还,请问如何办理?
答:第一种情况,A公司派遣的是A公司雇佣的非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A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茌银行办理。上述“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即A公司与非居民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单证等。
第二种情况,A公司派遣的是A公司雇佣的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其属于应收应付款,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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