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探讨,写在28号公告之前:白纸条支出所得税抵扣问题
旧文探讨,写在28号公告之前:白纸条支出所得税抵扣问题
问题举例:某企业(增值税免税)2013年申报收入1000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已纳税25万,2014年9月实施稽查,查出帐外有经营收入2000万,企业提供了帐外经营部分的支出1700万,税务调查属实,但都是白条收据之类的。对此企业查出的问题所得税怎么处理?
问题核心:在政策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把握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具体处理实际案例。
一、相关政策及笔者的解读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笔者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对支出的扣除主要强调真实性、合理性,并且也没有对取得不合法票据不允许扣除的明确规定。
2、《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笔者解读:
《发票管理办法》以上条款只规定了“应当开具发票”、“应当取得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没有能否税务扣除的明确规定。
3、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总局还有与此类似的内部管理文件)
笔者解读:
此文件是内部管理文件,对外没有法律效力。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笔者解读:
这是目前为止最明确的一个文件,但即便是这个最明确的,也还是不明确。对“有效凭证”的认定问题仍然存在不明确,是否能从所得税法所强调的真实性为主去鉴定“有效凭证”,从而决定是否允许扣除?
二、笔者的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对支出的扣除强调真实性为主,没有对此不予扣除的明确表述。《发票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税前扣除。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2、总局也应该是很清楚这个问题的,包括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下发相关文件时,但不明确界定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左右为难,严格从真实性合理性为主考虑,在目前的纳税环境、纳税意识、纳税水平状况下就会乱套,有很多就不会取发票了,严格从合法性为主考虑,又不太现实,纳税人也难以承受,以至难以执行。特别是如果严格从合法性为主考虑,目前司法界也不认可。对移送司法的那些大案,一般也都是从真实性为主去认定。
三、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对于小金额的,一般是从严,主要是从合法性考虑,不扣除。
2、大金额的,一般是从轻,主要是从真实性、合理性考虑,准予扣除。
3、移送司法的,一般是从真实性、合理性考虑,准予扣除。
四、对上述案例的处理
1、如果不允许抵扣,那么按2000万认定为应纳税所得额,要征收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并且按偷税处以最低罚款250万元,不太合理、不太现实,也难以执行,如果移送司法,又很可能会准予扣除,处理结果矛盾。
2、对上述案例,笔者拟采取折中且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处理,即认定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对其2013年度所得税(包括帐内帐外)实行核定征收。
五、题外后续解读
与此相关的二个具有最高效力,或者说源头效力的法律、法规(即《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对白纸条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反,《企业所得税法》却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即使总局以后下发明确的文件,如规定不允许扣除,也难以有法律依据的支持,司法也难以依据总局规范性文件去审定具体案例。
写于:2014年9月11日
成文较早,恰逢28号公告出台,供参考、讨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