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比

卦八坎上坤下

【原文】《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今注】比:卦名。象二人靠近亲密无间状。有亲辅、依附之义。原筮:再筮shi。原,再一次。贞,正。不宁,不安。方来,并行而至。后夫,指后来的人。

【今译】比:吉利。再次占筮,开始即应永远守正,无灾咎。不安宁的事将并行而至,后来之人要有凶。

《比卦》象征亲密无间,团结互助:吉祥。探本求原,再一次卜筮占问,知道要辅佐有德行的长者,长久不变地坚守正道,不会有祸害。连不安分的诸侯现在也来朝贺,还有少数来得迟的诸侯将有凶险。

【周易正义】

08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疏]正义曰:“比吉”者,谓能相亲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贞,无咎”者,欲相亲比,必能原穷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长贞正,乃得无咎。“元永贞”者,谓两相亲比,皆须“永贞”。“不宁方来”者,此是宁乐之时,若能与人亲比,则不宁之方,皆悉归来。“后夫凶”者,夫,语辞也。亲比贵速,若及早而来,人皆亲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后而至者,人或疏己,亲比不成,故“后夫凶”。或以“夫”为丈夫,谓后来之人也。

【集解】比:吉。虞翻曰:师二上之五,得位,众阴顺从,比而辅之,故“吉”。与大有旁通。《子夏传》曰: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夫凶者生乎乖争,今既亲比,故云“比吉”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干宝曰:比者,坤之归魂也。亦世于七月,而息来在已。去阴居阳,承乾之命,义与师同也。原,卜也。《周礼》三卜,一曰原兆。砷德变化,反归其所,四方既同,万国既亲,故曰“比吉”。考之蓍龟,以谋王业,大相东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郏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德善长于兆民,戬禄永于被业,故曰“原筮元永贞”。逆取顺守。居安如危,故曰“无咎”。天下归德,不唯一方,故曰“不宁方来”。后服之夫,违夭失人,必灾其身故曰“后夫凶”也。

【朱熹注】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原文】《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今注】此释《比》卦卦名与卦辞之义。吉:《杂卦》曰“比乐”,故比为“吉”。辅:亲辅。《比》下坤上坎,坤为地,坎为水,水在地上,不容有间。故为“辅”。下顺从:《比》卦下为坤,二三四互体也为坤,坤为顺而在下,故曰“下顺从”。刚中:九五以阳刚居中。上下应:指上下五阴应九五。其道穷:上六居卦之上,又乘五阳,故曰“其道穷”。

【今译】《彖传》说:比,为吉比,有亲辅之义。居下而能顺从。“再次占筮,开始永守正道,无灾害”,九五以刚而得中。“不安宁的事情将并行而来”,上下众阴亲比而相应和。“后来的人有凶”。此指比道到此穷尽了。

【周易正义】《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注]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刚中也”。正义曰:“比,吉也”者,释亲比为善,言相亲比而得吉也。“比,辅也”者,释“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下顺从”者,在下之人,顺从於上,是相辅助也,谓众阴顺从九五也。自此以上,释比名为吉之义。“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者,释“原筮,元永贞,无咎”之义,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刚而处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贞,无咎”也。注“处比之时”至“其唯九五乎”?正义曰:“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者,原谓原穷比者根本,筮谓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长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元,大也;永,长也。为已有大长贞正,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谓彼此相亲比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则彼此相求,“比”者虽各怀永贞,而犹未足免离於咎。虽有永贞,而无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亲涉於明党,故不免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贞,久而无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为比之主,刚而处中,能识“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贞,无内咎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注]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方来矣。

[疏]正义曰:释“不宁方来”之义,以九五处中,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於此之时,阴往比阳,群阴未得其所,皆未宁也。

“后夫凶”,其道穷也。

[注]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疏]“后夫凶,其道穷也”。正义曰:释“后夫凶”。他悉亲比,己独后来,比道穷困,无人与亲,故其凶也。此谓上六也。注“将合和亲”至“是以凶也”。正义曰:“亲成则诛”者,彼此相比,皆速来为亲;亲道已成,已独在后而来,众则嫌其离贰,所以被诛而凶也。

【子夏注】众畏险民,咸其安也。辅其正而获吉也。刚位于尊也。本其阳之德行,仁也。居中可以长正也。长正可以宁方也。筮而比之,亦何咎也,则不宁,辅而安矣。后夫道穷,虽求辅,凶也。

【集解】《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崔觐曰:下比于上,是下顺也。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蜀才曰:此本师卦。案:六五降二,九二升五,刚往得中,为比之主。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长正,而“无咎”矣。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虞翻曰:水性流动,故“不宁”。坤阴为方,上下应之,故“方来”也。

后夫凶,虞翻曰:后谓上,夫谓五也。坎为后,艮为背。上位在背后,无应乘阳,故“后夫凶”也。

其道穷也。荀爽曰:后夫谓上六。逆礼乘阳,不比圣王,其义当诛,故“其道穷凶”也。

【朱熹注】《彖》曰:「比」,吉也。此三字疑衍文。

「比」,辅也,下顺从也。此以卦体释卦名义。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亦以卦体释卦辞。刚中,谓五。上下,谓五阴。

【原文】《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今注】此释《比》卦卦爻之象。地上有水:《比》下坤上坎,坎为水,坤为地。水性润下而在地上,故有亲比之义。先王,指九五。万国、诸侯,指五阴,《比》卦一阳居五、上下五阴,故法此象有“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今译】《象传》说:地上有水,《比》卦之象。先王效比当以建立万国,亲比诸侯。

《比卦》的卦象为,下坤地上坎水,象征地上有水。大地上百川争流,流水又浸润着大地,表明地与水亲密无间,互相依存;以前的历代君主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分封土地,建立万国,安抚亲近各地诸侯。

【周易正义】《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注]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疏]正义曰:“建万国亲诸侯”,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特云“先王”也。“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亲诸侯”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万国据其境域,故曰“建”也。“诸侯”谓其君身,故云“亲”也。地上有水,犹域中有万国,使之各相亲比,犹地上有水,流通相润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子夏注】地载水而泽也,水得地而安也。下得上而宁也,上得下而位也。故先王建万国和亲诸侯,然后天下安也。

【集解】《象》曰:地上有水,比。何宴曰:水性润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润,比之义也。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虞翻曰:先王谓五。初阳已复。震为建,为诸侯。坤为万国,为腹,坎为心。腹心亲比,故“以建万国,亲诸侯”。《诗》曰:公侯腹心,是其义也。

【朱熹注】《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地上有水,水比于地,不容有间。建国亲诸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间者也。《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原文】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今注】孚:诚信。有孚盈缶fou:有诚信象酒之满缶。缶,是盛酒的瓦盆。它:又作他,意外之事。有它吉:它,意外。初六失位与四不应,本当有咎,但因为与九五亲比,故“有它吉”。

【今译】初六:有诚信而亲辅,无咎。诚信多得象酒之满缶,最终虽有意外情况,仍然吉。

具有诚实守信的德行,亲密团结,辅佐君主,不会有灾祸;诚信的德行如同美酒注满了酒缸,这样远方的人纷纷前来归附,结果是吉祥的。

抓到俘虏,安抚他们。没有灾祸。抓到俘虏,装满酒饭款待他们。即使有变故,结果吉利。

《象传》说:《比》初六,“有意外的吉利”。

《比卦》的第一爻位初六,表示一开始便具有诚信的德行,致使远方来人归附,自然可获吉祥。

【周易正义】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注]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义曰:“有孚比之无咎”者,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若无诚信,祸莫大焉。必有诚信而相亲比,终始如一,为之诚信,乃得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者,身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质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归向,从始至终,寻常恒来,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来而得吉,故云“终来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子夏注】众各保其所居也。能初以求比,是以吉也。知乎几,辨乎微,为天下首。比必自诚信盈于素分也。素分盈,则主恩及,而他吉来矣。

【集解】初六:有孚比之,无咎。虞翻曰:孚谓五。初失位,变来得正,故“无咎”也。荀爽曰:初在应外,以喻殊俗,圣王之信,光被四表。绝域殊俗,皆来亲比,故“无咎”也。

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虞翻曰:坤器为缶。坎水流坤。初动成屯。屯者,盈也,故“盈缶”。终变得正,故“终来有它吉”。在内称来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荀爽曰:缶者应内,以喻中国。孚既盈满中国,终来及初,非应,故曰“它”也。《象》云:“有它吉”者,谓信及非应,然后吉也。

【朱熹注】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他吉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原文】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今注】不自失:六二阴柔居内卦之中得正。上应九五,故不自失其所亲比之人。

【今译】六二:亲辅来自内部,占问则吉贞兆吉利

在内部亲密团结,努力辅佐君主,结果是吉祥的。

《象传》说:“亲比从内部来”,不自失其所亲。

“内部亲密无间团结一致,辅佐君主”,说明没有偏离了正道。

【周易正义】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注]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疏]正义曰:“比之自内,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内,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内”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子夏注】为五内比,应而相合,承其私也。为众所覩也。能自守中正,故保其吉也。

【集解】六二:比之自内,贞吉。干宝曰:二在坤中。坤,国之象也。得位应五,而体宽大,君乐民人自得之象也,故曰“比之自内,贞吉”矣。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崔觐曰:自内而比,不失已亲也。

【朱熹注】六二,比之自内,贞吉。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贞,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得正,则不自失矣。

【原文】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今注】匪,非。不亦伤:六三失位而无应。故有悲伤之义。

【今译】六三:所要亲辅的并非应当亲辅之人。

和行为不端正的人交朋友,而且关系亲密。)(与不正派的人结党营私。

《象传》说:“亲辅不是所要亲辅的人”,不也是很悲伤的吗?

“比之匪人”,难道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吗?

【周易正义】六三:比之匪人。

[注]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巳亲,故曰“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子夏注】不正,不能辨,其去就,而辅于上,无首也。可比非其人乎,不亦伤矣。

【集解】六三:比之匪人。虞翻曰:匪,非也,失位无应,三又多凶,体剥伤象,弑父弑君,故曰“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干宝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要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为木德,卯为木辰,同姓之国也。爻失其位,辰体阴贼,管蔡之象也。比建万国,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伤王政也。

【朱熹注】六三,比之匪人。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原文】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今注】外比于贤:六四于外卦与九五之贤亲比。外,外卦。贤,九五。以从上:六四外比九五,是顺从上之九五阳刚。

【今译】六四:向外亲辅,占问则吉。

在对外交往中互相信任,亲密团结,尽力辅佐贤明的君主,其结果是吉祥的。)(与外国结盟亲善,贞兆吉利。

《象传》说:“从外亲比”于贤人,乃顺从上位。

在外面亲密团结朋友,辅佐贤君,说明要顺从居于尊上地位的君主,才会有好的结果。

【周易正义】六四:外比之,贞吉。

[注]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凡下体为内,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子夏注】比于尊,刚承上,辅贤,得正,吉也。

【集解】六四:外比之,贞吉。虞翻曰:在外体,故称外。得位比贤,故贞吉也。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干宝曰:四为三公,在比之家,而得其位。上比圣主,下御列国,方伯之象也。能外亲九服,贤德之君,务宣上志,绥万邦也。故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朱熹注】六四,外比之,贞吉。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原文】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今注】显比:显明之比,即光明的正大的亲辅。王用三驱:天子狩猎,三面驱兽,前开一面。失前禽,最前面禽兽逃走,古天子狩猎前开一面,禽向己则舍之,背己则射之,因而往往失前禽。诫,惧。位正中:九五居中得正。舍逆取顺:天子狩猎前开一面,禽向己者则舍这,背己而去则取之,故舍逆取顺。此恐指九五舍弃下四阴而取其上六之顺。逆,指下四阴。顺,谓上六,上六背五而去。不诫:不戒备。上使中:九五在上而居中得正,有中正之道。

【今译】九五:显明之亲辅,王用三面之礼狩猎,失去最前面的禽兽,邑人都不害怕,吉祥。

光明无私,亲密团结,互相辅助;跟随君王去田野围猎,从三面驱赶,网开一面,看着禽兽从放开的一面逃走,毫不在乎,君王的部下也不戒备,吉祥。

《象传》说:“光明正大亲比”而有“吉祥”,是因位居中正。舍弃下逆而取其上顺,则“失去前禽”。“邑人不戒备”,自上行施中道。

“光明无私,亲密团结,互相辅助”,可获得吉祥,因为此时居于正中位置。抛弃逆天行事的举动而顺其自然,就好像围猎时网开一面,让该被擒的禽兽落网,不该被获得从前面逃掉;君王的部下听其自然,不加戒备;这是君王的贤德感化了部下的缘故。

【周易正义】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注]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正义曰:五应於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於“前禽”也。“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言“显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讨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至于“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於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爱於来而恶於去”者,来则舍之,是爱於来也;去则射之,是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众,必欲讨其叛逆。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讨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谓九五也。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子夏注】为天下王也,背之以来,皆吾人也。则可以安天下矣。独守其中,而私其应,为众所观,非显其私欤。疾其背,而爱其向也。则失其不来者矣。邑有家者也,私也,岂王者显私也。偏其私,故邑人不诫,王所使之,然也。虽显,其吉。正其位而尊也。

【集解】九五:显比。虞翻曰:五贵多功,得位正中,初三以变体重明,故“显比”。谓显诸仁也。

王用三驱,失前禽,虞翻曰:坎五称王。三驱,谓驱下三阴,不及于初,故“失前禽”。谓初已变成震,震为鹿,为惊走,鹿之斯奔,则“失前禽”也。

邑人不戒,吉。虞翻曰:坤为邑师,震为人师。时坤虚无君,使师二上居五中,故不诫吉也。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虞翻曰:谓离象明。正上中也。

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据三阴,故“取顺”。不及初,故“失前禽”。

邑人不戒,上使中也。虞翻曰:谓二,使师二上居五中。

【朱熹注】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一阳居尊,刚健中正,卦之群阴皆来比己,显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驱失前禽,而邑人不诫之象。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原文】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今注】无所终:上六比道已尽,不能与九五亲比共终。

【今译】上六:亲辅而没有首领,凶。

小人互相倾轧,不能团结一心,凶兆。

和众人亲密团结、互助友爱但自己不居于领导地位,将有凶险。

《象传》说:“亲比而无首领”,乃不能亲比到底。

“和众人亲密团结、互助友爱但自己不居于领导地位,将有凶险”,说明自己将来没有可以归附的地方,无立足之地。

【周易正义】上六:比之无首,凶。

[注]无首,后已,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众人所弃,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疏]正义曰:“无所终”者,释“比之无首”,既不能为比之初首,被人所弃,故无能与之共终也。

【子夏注】无诚于附,道穷,而比,戮,斯及矣,何终哉。

【集解】上六:比之无首,凶。荀爽曰:阳欲无首,阴以大终。阴而无首,不以大终。故“凶”也。虞翻曰:首,始也。阴道无成,而代有终,“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虞翻曰:迷失道,故无所终也。

【朱熹注】上六,比之无首,凶。阴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为无首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以上下之象言之,则为无首,以终始之象言之,则为无终,无首则无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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