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特殊处理--进项转出再抵扣
增值税的风险管理
对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容易被纳税人忽略了,有些纳税人对增值税涉税风险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增值税离不开发票,而发票又是企业经营绕不开的话题,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处理不当,就是违法和犯罪,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载入《刑法》之中。
而近期成立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主要工作针对的也是增值税的虚开发票案件,且金三系统针对增值税发票的各项数据比对十分精确,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出现系统中预警,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自查、评估甚至稽查,因此,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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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步步惊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但是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后处理是一系列的工程,也是业务发展的每一步的体现,处理不对,在金三系统就会产生比对异常,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纳税评估及稽查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条件,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务人员在判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全面考虑,主要结合业务的真实性。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
发票不真实合法:如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开票的项目和实际采购不一致。
规定不能抵扣的项目进行了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发票开具不合规:
·未开具销货清单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栏不完整
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虚开虚开数量、单价等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
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计算不正确:
·单耗与事实不符
·农产品耗用率计算不正确
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未做进项税转出:
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生产经营以外的用途未做转出:
那么,进项转出是什么意思呢?进项没有转出会有啥风险呢?如下图公式:
从上图可见,进项转出税额是进项税额的备抵项,如果该转出的没有转出,就会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那么,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综服平台上勾选认证后就合规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只要取得的是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需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在实务操作中,不加盖发票专用章、盖单位公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压线及单位抬头不完整、备注栏无备注信息、税率错误、货物服务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符等一些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服平台上显示,企业可以勾选认证抵扣。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增值税发票综服平台勾选认证抵扣了,并不代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规。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应首先对照平台上显示的发票核实真实业务,找到相关经手人,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尽快勾选认证抵扣。不属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支出,建议做勾选认证不抵扣处理,即填写申报表在附表四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但该处理会记录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勾选后未抵扣的金额和税额,也会体现在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里。因此,实务中尽量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加强企业的内控管理。
对于核实情况后,确实无法找到纸质发票的,按照丢失发票处理,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认证,认证相符的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但丢失发票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增值税的本质是链条税,上家缴税,下家抵扣;上家免税,下家不能抵扣(除特殊业务外),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当然,还有反之,即原本不符合抵扣的条件,后来一段时间后又符合抵扣条件了,仍然可以抵扣,只是需要计算抵扣。
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转出 · 复转回
A公司2020年3月份购置了一套住宅,不含税金额1200000元、税额108000元,企业购置该住宅用做员工宿舍,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0年,残值5%,4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7月份企业因开发一软件,特将此房屋用做研发办公用房,上述房产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如何进行抵扣?
净值 · 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企业4、5、6每个月计提折旧=(1200000+108000)*(1-5%)/20/12=5177.5
4、5、6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5177.5
贷:累计折旧 5177.5
7月该设备净值=1308000-5177.5*3=1292467.5
7月可以抵扣的进项=1292467.5/1.09*9%=106717.5元
7月计提的折旧额=(1292467.5-106717.5-65400)/(20*12-3)=4727.22元。
7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研发费用 4727.22
贷:累计折旧 4727.22
申报表填写:
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对上述增值税处理,欢迎各位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