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如何斗“小三”
现在这个社会物欲横流,大凡手里有钱的男人,不少都有婚外情经历。有钱人包养“小三”,渐渐成了上流社会的标配。仿佛有了钱,不找两三个“小三”,就不是成功人士。这种风气带坏了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观,违被了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包养“小三”的行为还极大损害了原配的利益。我们知道,既然包养,就要给“小三”花钱,花掉的钱,原配能要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下一个真实的案例。
重庆的陈某(女)与夏某(男)是夫妻,二人于199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夏某(男)与邓某(女)结识,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夏某多次给予“小三”邓某(女)金钱,财物。2018年,陈某(女)发现夏某(男)与邓某(女)之间不正当关系,并调查出:2012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夏某(男)通过银行及公司向邓某(女)及家人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1822700元,用于给邓某(女)买房、装修、房屋按揭贷款、买车及个人消费。陈某(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以“小三”邓某(女)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小三”邓某(女)向原告“原配”陈某(女)返还夏某(男)给予的财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4月18日,原告陈某与第三人夏某登记结婚,第三人夏某与被告邓某于2011年认识,遂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第三人夏某多次给情人邓某转款,购买汽车,物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共有财产在分割之前夫妻双方是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第三人夏某对原告陈某进行隐瞒,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婚外情的被告邓某,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邓某取得第三人夏某对其转款没有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了原告陈某的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2019年11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渝0112民初24125号民事一审判决书:
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7942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9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10元,减半收取为10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5元,由原告陈莉负担5755元,被告邓可承担9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做“小三”可能人财两空,原配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工具,只有知法,守法,就能用好法律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