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的灾难
有个段子,说一土豪的儿子,老师问他,圆明园是谁烧的,他说不是他烧的!老师当时就给他爸打电话:“你儿子太不像话了,我问圆明园是谁烧的,他竟然回答说不是他烧的……”儿子回家后,被他爸一顿毒打,第二天他爸打电话给老师说:“昨晚他已经承认圆明园是他烧的了!老师,无论多少钱,我们家都赔!”19世纪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有一个论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现代文明的国家则民法多而刑法少。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古代法家制度下,几乎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在传统宗法社会,刑讯逼供一直是合法的审讯方式,口供和画押几乎是唯一的定罪依据。就连包拯包青天都动不动说:“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再不招供,大刑伺候!”实际上,死于刑讯之下的人远比被正式判处死刑的人多。《宋史·刑法志》中记载:
天下之狱不胜其酷。每岁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以要馈遗。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款。而又擅置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富贵之家,稍有罥偏,动籍其赀。又以趁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大意是说:天下狱吏之残酷无所不用其极。每年冬夏之际,上级官员命令提刑审判案件;提刑不敢,便都推给倅贰;倅贰不敢,便推给幕属。所委托的都是些肆意断案并所取贿赂的官员。监司、郡守肆意断案,想要判处刺字的,便让犯人自认其罪;想要判处死刑的,也让其自认其罪;命令狱卒在规定的期限内,逼出口供并让犯人上交钱财。不仅如此,这些人还擅自制造刑具,残害平民。有的用木头猛击四肢;有的用木板和绳子夹住臀部;有的用绳子缠住头部并夹上木楔子;有的将犯人反绑在地上,并用绳子捆住双腿,然后命令狱卒在腿上跳。刑罚极其残忍,疼痛深入骨髓,几乎令人丧命。富贵人家稍有差错,官吏便借此机会盘剥。又以增加收入的名义,不问罪刑的轻重,一并判处财产刑。如果官取十的话,到了吏那里就变成了一百。)
“汉代以后直到明清,官员审案无不使用拷打”(《中国历代酷刑实录》)。刑讯逼供,古代叫“拷讯”;清代的名称更形象,叫“熬审”。从古到今,刑讯花样何止千万。东汉末年已有“考掠五毒”的说法,唐代酷吏则惯用“泥耳笼首”、“捶胁签爪”、“悬发熏目”等等酷刑。莫言在小说中,写了一种比凌迟更残忍的“檀香刑”:一截打磨光滑的檀木从犯人的肛门插进,穿过五脏六腑,再从上面后颈穿出,几乎没有伤口,其意在让人痛不欲生的活着。“中国什么都落后,但是刑罚是最先进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有特别的天才,让人忍受了最大的痛苦才死去,这是中国的艺术,是中国政治的精髓。”在中国历史中,酷刑与酷吏密不可分。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只有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酷吏之所以热衷于酷刑,就是因为他们确定自己将来绝不会遭遇酷刑。正因为如此,中国有不少“作茧自缚”、“木匠做枷自己戴”的讽刺,甚至还有一个“请君入瓮”的典故——
唐秋官侍郎周兴,与来俊臣对推事。俊臣别奉进止鞫兴,兴不之知也。及同食,谓兴曰:“囚多不肯承,若为作法?”兴曰:“甚易也。取大瓮,以炭四面炙之,令囚人处之其中,何事不吐!”即索大瓮,以火围之,起谓兴曰:“有内状勘老兄,请兄入此瓮。”兴惶恐叩头,咸即款伏。(《太平广记》卷一二一)武则天时,大臣狄仁杰被诬告谋反,酷吏来俊臣主审,狄仁杰迫于酷刑,只好表面认罪,暗地里写下血书诉状,由其子上诉朝堂。武则天见到状文后质问道:你既无罪,莫非罪状上的画押是假?狄仁杰悲愤地答道:我若不招供画押,怎能活到现在?在皇权专制时期,酷吏操持生杀大权,受害者根本无权“保持沉默”;拒不认罪,必然招致酷刑折磨,甚至死于非命,反不如自诬诬人,免于眼前之灾,再寻机翻供辩冤。但实际上,一旦认罪,再想逃出酷吏之手,势必登天还难,只能寄希望于越诉一途。南宋时,宋慈根据自己作法医的经验撰写成《洗冤集录》;比他更早一些的北宋,有个叫李元弼的法官,他将自己进行刑讯逼供的经验写成《作邑自箴》一书。在书中,李元弼系统地总结了拷讯之法,甚至说应用了许多心理学原理,使受刑者的心理压力逐次加重,直至最后崩溃。比如在拷讯前,先报出拷打的数目,喝令拷打前先停顿一下,待受讯者“欲说不说,持疑之际”,乘势大声喝令“打!”但不一次打完,分几次停顿,使之“自然畏慑,不敢抵讳”;若还不招供,则吊起一只脚,罚其日夜站立,不准躺卧,“不过三两日,便吐本情”。
桎梏锁是中国传统的刑具,称为“三木”,脚铐为桎,手铐为梏,锁即枷。明朝时期,枷锁始渐滥行。万历皇帝朱翊钧创制了立枷,就是明清时代常用的刑具“站笼”。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跪坐都不可能。人一旦进了站笼,不出一两天就会毙命。如果将枷抬高或压低几寸,则犯人要么是窒息速死,要么弯曲着双腿支撑身体,用不了多久便力竭身亡;因此站笼中一般都在犯人脚下垫砖,以砖的高度来控制犯人的死亡时间。晚清时期,滇戏演员刘松廷被装进站笼逼供,刘不堪折磨,踢掉砖头后很快便死去。立枷最早只是为了将犯人“示众”,但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极其残酷的死刑,对地方官吏来说,这种死刑根本不用等到“秋后”,也不用“呈报上宪”。与经过审判后合法处死的死刑犯相比,在监狱中被非法害死的不知要多出几倍。道光年间,四川监生陈乐山以自己亲身经历给皇帝上书称,他在巴县听说这里每年要“牢死”200多人,在华阳县,他亲眼见到30多人死在狱中,还有70多人命在旦夕;在他经过的湖北安徽等地,情况与四川相仿,他推算每年全国至少有几万人死于牢中。《坚瓠四集》中记,长洲县令彭某设立“纸枷”,纸枷虽轻,但极脆薄,一旦损破,要遭酷刑,因此反倒比木枷更加可怕。春秋时代,曾有“李离伏剑”的美谈。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对于李离以身殉法,《韩诗外传》评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司马迁在《史记》中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明清时期,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甚至杀害无辜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而造成的上控和京控也屡见不鲜。庐江县令杨霈霖动用非刑,打死无辜,其亲属阻截上控;为掩盖罪行,又以酷刑逼取伪证,罗织陷害,甚至纵火烧毁民房,逼孕妇自杀,将不听命的差役关进站笼,断绝水米致毙其命,可谓穷凶极恶。但这样的酷吏并不是孤例,如《清稗类钞》中记载的一个案例:嘉庆庚辰,陕西渭南县富民柳全璧,因索债事,殴死佣人朱某,乃重贿县令徐润,诬为朱某自跌伤,已完案矣。朱之妻子上控,抚院改委他县令姚洽另审。柳复广通贿,巡抚朱勋、布政使邓廷桢皆有所染。姚洽承意指,朱妻方临蓐,命差役凌逼赴审,致伤风死。其戚马某屡控,姚洽复加以严刑致毙。朱某有侄,已受贿私和矣。村民不甘,群聚诟之。曰:“汝不上控,吾侪即分汝尸!”朱侄不得已,入京上控。御史王松年密劾之,仁宗命那绎堂制府成驰驿往讯,尽得其实,全璧抵死,洽、润等论戍,勋、廷桢降革有差。(《清稗类钞·狱讼类》)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判决一起遗产继承案中,徇情枉法,滥用酷刑,致死人命。死者的母亲张黄氏觉得自己的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便到府里申控,被杨知县的衙役抓回本县。杨逼令张黄氏写结状、按手印,即承认儿子因病亡故而非刑讯至死。张黄氏不甘心,又到安徽巡抚衙门投控状,被安徽巡抚沈秉成上报朝廷。光绪皇帝发下谕旨,要求两江总督刘坤一“遴派司道大员彻底讯明,秉公议结”,最终使杨知县受到惩处。在清代州县司法审判程序里,录取的口供亦是导致讼案难以伸直的原因。“重视口供,本是重视证据,然弊病亦多。无供即无招,官司便无法定谳,审理者便可以借此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能够尽速进行,以免逾限。”刑讯与酷刑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朝廷对于酷吏暴行的宽容和纵容,因拷打致死人命,最多不过处以杖罚。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受害者已死,死无对证,杀人的官吏往往不受任何追究。一些恶棍、酷吏甚至索贿受贿后,替仇家故意监毙人命。清雍正时发生的麻城冤案中,涂如松因妻子离家出走,便被诬告和刑讯逼供,“两踝骨见,犹无辞,乃烙铁索使跽,肉烟起,焦灼有声,虽应求不免,不胜其毒,皆诬服”。在西方人看来,刑讯口供是一种“闻所未闻的审判逻辑”。“中国的法官仅仅是凭着自己的自由意志来断案的,这使他们经常对一些案件草率地作出判决。”英国人麦高温不无刻薄地叙述了中国的刑讯:“竹棍夹杖……构成了每一次普通审讯的基础。……在现有体制下,一部分官员仍旧没有废除这种游戏般的刑罚。因为它还替代着严密的盘问、辩护律师的恳求以及法官的精深评论,而后面这几种形式都还没有在中国的法庭上出现过。”(《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1764年,也就是清朝乾隆二十九年,一部《论犯罪与刑罚》的小册子风靡欧洲。在书中,26岁的贝卡里亚对酷刑和死刑提出质疑和抨击——要求一个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