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请让眼睛离开“起征点”

个税法修订:请让眼睛离开“起征点”

本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从草案披露内容看,此次修法涉及范围广、力度大,从多个方面回应百姓关切。

虽然未能如此前媒体报道的提交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但是,从此次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个税法修订还是步伐明显加快了。而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确实范围很广、内容很多、力度很大,尤其涉及百姓关注的起征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计征、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降低等,都有了明显改变,体现了个税法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促进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从舆论和公众对个税法修订的关注度来看,更多的仍然把重点放在起征点的调整上。包括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修订意见,也是更关注起征点,关注起征点到底应当放在什么水平才最合理、最公平、最有效。

我们说,关注起征点,本身没错。因为,起征点是对纳税人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起征点高,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就轻。反之,税负则重。如果能够有效提高起征点,就能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对稳定中产阶层、巩固中产群体的地位是能够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只关注起征点,只在起征点上做文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税就是工薪税的现状。在对高收入群体没有有效征管手段,中低收入群体没有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调整起征点,就等于将个税在中等收入群体和国家之间进行利益博弈。提高起征点,国家税收减少,降低起征点,中等收入群体负担加重。高收入群体仍在“丛中笑”,低收入群体则继续在贫困线周围煎熬,个税是工薪税的格局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个税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要平衡社会财富分配,提高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促进社会正义,推动社会公平。如果不能对高收入群体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将过高的收入用个税将其降下来,并及时地上交国家,由国家进行再一次分配。那么,控高就成为一句空话,贫富差距缩小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小。贫富差距不缩小,社会稳定的基础就不坚实,就极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如何通过个税去解决高收入群体游离于个税之外,或者说没有有效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个税法修订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所以,草案将劳务报酬、稿酬等一并纳入到综合征税范围,应当说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改革,也是期待之中的改革。千万别看对高收入群体征税与中等收入群体没有直接关系,似乎调整起征点更好。如果再不对高收入群体实施强力的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聚的现象会更严重,贫富差距也会越拉越大。

除了控高,如何提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获得感,减少他们的税费负担,也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非常重要的方面。除了继续调整起征点之外,此次草案将大病支出、教育支出等也纳入到税收征缴基数扣除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一种有效保护。加上将低层级的征税收入级距拉大,也是充分体现提低的要求,对中低收入群体十分关键。

所以,对舆论和公众来说,关注起征点的调整非常重要,起征点高,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就轻。但是,切不可轻视个税公平性问题。公平才是个税的真正生命力,也是能否有效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根本手段。对个税法草案的关注,也应当将重点从起征点逐步转向公平性,看如何才能更好地对高收入群体实施税收监管,将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全部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体外循环。譬如阴阳合同之流的,就是导致高收入群体收入不真实、纳税不完整、游离于税收之外收入太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为了有效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是否可以考虑按家庭为征收单位,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毕竟,在就业率不象过去那么高的情况下,一旦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下岗失业者,整个家庭的经济实力就会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如果继续按照上岗的高收入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显得不太合理、不够公平。有权有钱的人,就会比普通百姓在个税方面赚更大便宜。是否能推动按家庭征收个税,也是舆论和公众应当关注的问题,是个税公平性能否更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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