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民法典,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这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动力。
有限政府建设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权自法出、职权法定,法不授权不可为”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有限政府的核心要义。
民法典通过确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确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划定政府行为的禁区,为政府设定不作为义务。这既约束了政府创制规则的活动,也约束了政府具体的执法行为。一是政府在创制规则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不能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不得随意创设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或者为公民设定某种义务的规范,否则无效。
二是政府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诸多情况下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有保障、就能够实现。如政府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公民的财产权就有保障;政府不违法实施拘留和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有保障。政府权力介入或干涉公民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政府便不得为之。
以行政审批为例,实践中,行政权力膨胀扩张的突出体现就是行政审批过多,不断挤压、吞噬私权利行使的空间。为了治理审批乱象,我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强化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放管服”改革思路,取得了积极进展。
民法典的出台将有助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府“放管服”改革,民法典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表明,对民事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领域,政府应保持谦抑性,不得擅自为之。
有为政府建设
如果说有限政府解决的是政府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问题,那么,有为政府所关注的就是政府如何做好什么的问题。可以说,“法不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对有限有为政府涵义的高度概括。
政府不仅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来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增进公民的利益,不得失职、渎职。具体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政府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对相关的行政立法予以修改完善,以实现行政法规、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
第二,政府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全面履职,积极保护公民权益。一是政府要坚持行政为民,大力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公民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证明。二是政府应积极履行保护和给付的义务,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如政府应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权属登记等等。三是政府对基于特殊原因或处于特定条件下的个人或组织有提供救助的义务。如政府有关部门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及时施救。四是政府应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依法进行裁决,如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五是政府应对具备条件的个人与组织依法予以许可。如经营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等。六是政府应对侵害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七是政府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公民权益或公共利益。
守法政府建设
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具有促进政府权力依法行使的作用。即民法典不仅具有保障私权的作用,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要破除那种认为“民法典属于私法,不能约束政府行使公权力行为”的错误认识。
政府率先守法、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公民权益,是实施好民法典的客观必然要求。政府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完善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基准,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执法公示制度,严禁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发挥行政执法在保护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诚信政府建设
民法典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法属于“公法”,公私法的相互融合是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民法典的很多精神和原则,如契约精神和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等均被行政法吸收,两大部门法越来越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向。“诚信政府”的提倡和确立,正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向行政法领域扩展延伸的结果。加强诚信政府建设需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重点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抓好思想观念的“总开关”,夯实诚信建设的思想基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诚信观念。二是关好制度机制的“安全阀”,扎牢诚信体制制度的笼子。要发挥制度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一体化。三是装好诚信缺失的“警报器”,为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要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及预警,确保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有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时予以警示,督促其进行整改,以此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断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责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必定是责任政府。政府的权力要法定,责任也要法定,权力和责任要相统一,要将政府行使权力的活动置于责任的状态之上,当其违法与不当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侵权应赔偿。
民法典对违法与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59条的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
总之,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带“典”字的法律,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和国家法治的进一步成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助推政府治理进入良法善治的轨道,是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