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打虚打骗”“三假”成重心,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应关注哪些点?
◎ 华税税务争议组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时至今日“双打”两年专项已临收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提出严打 “假企业”、“假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虚开、骗税持续推进,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另外,对于新提出的“假申报”违法行为的打击,未来或将增加企业偷、逃税行为的涉税法律风险。近年,打虚打骗等专项行动手段不断升级,虽取得一定成效,有效打击、遏制了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但执法部门也应把握限度,回归“法律理性”,避免“伤及无辜”。在打击涉税犯罪严峻形势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要主动做好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一旦涉嫌虚开、骗税应做好专业有效的应对。
(一)“双打”收官,打击虚开、骗税力度仍不会减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会议要求,要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对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专业犯罪个人或团伙,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靶向整治,让“假企业”和“假出口”无处藏身。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来看,从2018年8月至今年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取得以下成果:
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25.4万户
涉及税额2600亿元
挽回税收损失600多亿元
配合公安对1643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有3131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经分析,近年被查处案件大体呈现出以下四类特点和四大态势:
1.四大特点
2.四大态势
“双打”两年专项行动虽时满两年,大批涉税违法案件相继进入税务稽查、行政复议或诉讼以及刑事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会放缓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未来虚开、骗税犯罪仍然会是涉税犯罪领域重点的打击对象。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三假”紧盯狠打,偷、逃税违法行为也难幸免
自增值税抵凭票扣制度实行以来,打击虚开、骗税一直都是税务机关年度工作的要点之一。近些年受经济放缓、大规模减税降费影响,虚开发票和骗税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侵蚀了税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撰文称,对“假企业”、“假出口”以及“假申报”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狠狠打击”,总局对于打击“三假”违法行为的决心可见一斑。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动加强对有重大涉税违法嫌疑的企业和个人查办力度,接连破获多起大案。国家税务总局从破获案件中选取了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三)未来“假企业”空壳虚开、“假申报”偷、逃税违法行为将成打击新重点
打虚打骗并并不是在2018年“双打”两年专项行动之后才有,打击虚开骗税犯罪一直是税务、公安等部门打击涉税犯罪领域的重点工作,只是目前将其提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当做工作重心来抓。国家税务总局打击“三假”违法行为可以说是“双打”专项行动的延续,未来打击虚开、骗税或将常态化,同时也体现出相关部门对于打击涉税犯罪的一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实体、空壳“一手抓”到以打击空壳虚开为主。之前“双打”和目前的打击“三假”,重点上都是打击虚开和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较言之,“双打”的重点打击面则更广一些,实体企业也大范围牵涉其中,关于虚开犯罪的争议也多集中于此;打击“三假”则更加侧重与打击空壳企业的暴利虚开行为。空壳企业一般不存在实体经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走逃失联企业,这也要求企业在未来交易过程中谨防“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受空壳企业虚开牵连。
其次,以打击虚开、骗税为主到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三管齐下”。鉴于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不足,大批倒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机非法牟取税收利益,“假申报”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假申报”主要是企业通过申报材料造假等方式,非法获取税收优惠,主要涉及行政法上的偷税,构成犯罪的也将移交刑事处理。可想而知,未来对于“假申报”偷、逃税违法行为将成税务及公安打击新重点。
近年涉税犯罪案件大体呈现出跨省作案增多、牵连企业甚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在沿用传统检查账簿、实地检查等手段的情形下,必须结合现代的信息技术以及各方合理,掌握更多犯罪分子违法信息,实现精准打击。现阶段主要的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警联合”到“税警关银”联合出击。目前,各地税警联合办案发展已较为成熟,但是鉴于银行应为储户保密原则,税务和银行的信息共享以及合作深度还不及税警联合。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停止推进税银联合的步伐,近年税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银行合作,持续深化“银税互动”,未来也有望实现一定的突破,税银深度合作的情况下,会将更好的起到威慑、预防、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作用。另外在打击骗税当面,充分利用海关的数据和侦查优势,精准打击“假出口”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传统实地查验到云端打击和数据导侦。公安部曾在去年8月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打虚打骗三大技术,也即违法犯罪资金穿透分析技术、企业基因测序技术、非法软件识别锁定技术。另外延续“云端打击”主战模式,着力打大、打深、打透重大案件,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线索要组织全国力量实施集中围剿。除此之外,税务机关灵活运用金税三期、税收大数据和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监管机制,筛选比对被查企业关键信息,以此帮助确定检查方向,从而实现从严、从速、从重打击骗税与虚开违法行为。
三是,从“各自为营”到税总特派办牵头查办跨区域案件。税总特派办成立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一般承担本辖区企业的检查任务,对于跨市或者跨省案件则通过协查的形式进行,查办效率大打折扣。自国家税务总局驻地方特派办挂牌运行以来,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内外部门合作,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持续开展集中精准强力打击。特大虚开案件一般都呈现出跨省作案的特点,特派办可以充分的调动和协调各方资源,提高虚开案件查办效率。特派办在虚开案件跨省查办中起来了关键性的作用,在税警联合办案的大环境下逐渐成为税务及司法机关打击特大虚开案件的又一“利刃”。
自四部委联合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百城会战”、国家税务总局打击“三假”等行动接连而上,税务、公安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衔接不畅、法律适用不明、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为此,公检法各机关应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方能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刑罚威慑及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打击虚开、骗税、逃税必须依法规制行政程序向刑事程序的转化,尊重司法优先权,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一,对于已经移送公安的案件,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次定性虚开给予行政处罚处罚;
第二,对于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不轻易向公众宣布为犯罪典型案件;
第三,关注行政机关搜集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转换,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不过度依赖税务机关的判断;
第四,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审判环节中不宜先入为主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须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不简单以资金回流、真实交易与否等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处理虚开、骗税类案件时应坚持最高检近期发布“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精神以及最高院关于类案检索的规定。
为此,打击虚开、骗税、逃税行为应当坚持法定程序,在认定犯罪时,应从经济实质出发,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法、合理判断,同时也需要充分参考类似案例的裁判情况,彰显司法公正,维护纳税人正当合法权益。
在持续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双打”已处于收官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又提出打击“三假”违法行为,企业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仍然不减。企业一旦卷入虚开、骗税及逃税案件中,该如何防控自身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企业主要可做好以下几点:
就日常经营方面而言,一是交易之前对供货企业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另一方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二是规范企业账务处理,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管理工作;三是留存好企业交易材料备查,尤其是关于合同、发票、资金流以及物流、货权转移的相关材料;四是财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
就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而言,一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一旦作出税务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企业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三是企业对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或者救济途径穷尽之后依然没有取得成效的,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防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一旦被移送公安,一是要有专业税务律师介入,提前化解风险,涉税案件不仅涉及一般案件的共性问题,而且还兼具较为专业的涉税问题,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更快的找到案件突破点,提出合理化的应对方案,更能够在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取得办案人员的专业认同感,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企业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提供便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材料;三是对涉案交易的实质应有清晰地认识,以免供述时出现理解的偏差,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