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挂靠公司是否需要购买雇主险?
前言:此前我已经有篇文章讲过挂靠公司的问题,那篇文章讲的主要是车辆挂靠中,被挂靠公司的承运责任问题,没有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公众号查阅历史文章。挂靠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产物,其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逻辑有很多相悖之处,本文主要分析一下挂靠关系中的劳动者工伤责任承担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下被挂靠公司在其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果通过保险的形式做好风险控制。
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
首先,必须开门见山的讲,挂靠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人,为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相关行业经营方面的限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资质,是通过某种“包装”为自己“正名”,所以,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逃法”行为。既然挂靠的性质主要是为了规避现行的法律政策,那当然这种行为就不会被法律所提倡;在存在一些民事争议的时候,法律自然就倾向于否定这种关系,而选择让挂靠双方按表现体现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了解了挂靠经营的性质和法律对其的态度,后边再看到现行法律对挂靠方面的一些规定,就能很容易理解了。
二、挂靠运营关于工伤责任的法律规定
这是目前关于挂靠关系的诉讼中,引用的比较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上述三条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甚至还是冲突的。对于现行的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该按照下述逻辑进行理解:
“司机是由个人雇主聘请的,被挂靠公司仅仅是出租了自己的经营资质,并未实际的参与挂靠人的经营和其雇员的管理,不能认定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影响,被挂靠公司需要按照2014年的最新规定承担对司机的工伤保险责任。
否定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否定被挂靠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014年的规定中,明确被挂靠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正常来说,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而在挂靠经营中,司机和被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就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现在有了这种法律拟制,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就视为被挂靠公司和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挂靠公司进行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公司不是简简单单收了管理费就能做甩手掌柜。行驶证车主显示被挂靠公司的名字,这个具有公示效力,可以说司机在外边是在打着被挂靠公司的名号在运输。货运坏了,被挂靠公司要赔(参见我历史文章);司机受伤了,被挂靠公司也得赔。既然被挂靠公司存在如此高的风险,如何做好自身的风险控制呢?
三、挂靠公司风险控制
1、挂靠协议约定清楚,被挂靠公司不承担任何货运责任和员工工伤。
这种协议是挂靠双方的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也就是说,出了事故,司机还是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去向被挂靠公司索赔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公司赔付后可以基于挂靠协议的约定,进一步找挂靠人追偿。但是追偿有风险,特别是挂靠人多为个人的情况下,追偿的成功率更低。
2、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被挂靠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雇主险,将挂靠人的员工投保进来。不愿出保险费的话,可以要求挂靠人付费投保,约定自己为被保险人。但是挂靠人未必同意,被挂靠公司可以增加管理费,侧面将保费的成本和挂靠人进行分担。
3、加强对挂靠人的监督管理。
四、思考
1、既然法律规定被挂靠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不是挂靠人就没责任了?
是不是就不需要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或者为自己购买雇主险了?
2、2014年的规定,是个人雇主挂靠别的企业进行经营,个人雇主的员工出了意外,需要被挂靠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换一个情况,如果实际的雇主不是个人雇主,也是一家企业呢?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3、2014年的规定,是个人雇主的雇员出险,让被挂靠企业担责。实务中,也有很多是个人司机挂靠物流企业后,自己开车运营的,自己就是实际经营者,这时候如果司机出事了,还是否适用2014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