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吗?
甲某与A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在生产岗位从事操作工,后A公司经审查发现甲某在A公司的入职黑名单中,因此拒绝安排甲某入职工作。甲某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甲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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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而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实际用工应当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尽管甲某与A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A公司未实际安排甲某入职工作,甲某尚未实际向A公司提供劳动。因此,甲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对价,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无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因此,只有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才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甲某没有向A公司提供劳动,甲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劳动合同仅具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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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劳动用工风险防控、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与赔偿、保险争议等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