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选择异议救济途径不当,难维权
案外人选择异议救济途径不当,难维权
如何不被坑系列
执行篇——案外人选择异议救济途径不当难维权
引言: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所针对的财产,存在权利归属不确定性等各种复杂情况,容易造成侵犯他人权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给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要求阻确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但是案外人的利益被侵犯后,到底如何维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对不当,容易导致维权变得更加困难。下面,我用一个案例给大家具体说说。
案情概要:
宋某和齐某结婚前,以男方宋某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生下一子小宋,婚后不久因双方感情不和,于是协议离婚,房子归小宋,年幼的小宋由女方抚养。离婚不久,宋某因病去世,但是房子因未按揭完毕,也未能及时过户给小宋,此后,房子由齐某提前还款,因宋某去世,继承人较多,房子一时也未能过户至小宋名下。后因,宋某去世前,背负大额债务,债主将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全部诉至法院,最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准备拍卖宋某名下房产。
处理结果:
于是齐某以异议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其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经上级法院书面审理,不久即下达维持执行异议的裁定。
经验教训:
齐某找到笔者后,笔者分析后认为,其针对执行异议不服的裁定,应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齐某因程序选择不对,丧失了其作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针对现状,只能以其子作为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此后,如对异议申请不服,因其子作为被执行人,也只能提出复议。
执行法院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以及对异议不服的复议,都是形式审查,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外人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除非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但是,怎么判断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并没有明确标准,主观性比较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形式方面的审查,法院会进行实质方面的审理,案外人需要按照普通的案件,进行立案、缴费来处理。
作为案外人,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首先要弄明白到底是谁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谁侵害了告谁,即确定被异议人到底是谁?法院执行错误,法院纠正;其次要弄清楚不同救济途径的差别,异议复议就是形式审查,解决程序问题,异议之诉是解决实质性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弄明白不同情况救济的不同方式。
下面提供一份救济途径图
如何不被坑系列——案外人选择异议救济途径不当难维权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