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税后收入”合同,个税年度汇算你该何去何从?

“税后收入”合同

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一年

国家税务局、企业、个人纳税人、各代理机构

都在对2019年度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紧密关注

签订了“税后收入”合同的公司

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管不顾呢?

境内某知名医疗机构集团对于专家医生、劳务派遣员工都是签订的“税后收入”劳动合同。临近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前期,相关财务人员突然发现已经足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某些专家医生,面临着向企业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当然也存在某些按20%税率预缴劳务报酬的员工,会存在退税,但是也不会退给企业的尴尬局面。

面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和退税

这两种局面,我该何去何从呢?

问题分析

 Question 

➡️ 新个税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根据预缴税额进行多退少补。

➡️ 该企业对于全职的专家医生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进行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专家医生在工资薪金以外,还取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在每月发放时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进行缴纳个税。由于该类人员为高收入群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合并后,适用税率会提高进而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医疗集团而言,如签订的税后收入劳动合同并未对个税进行专门约定,则存在专家医生将需补交的个税转嫁给企业,让企业进行补缴,如果专家医生的其他劳务报酬越高,则企业承担的补缴个税金额则越大,将给企业造成大额损失。

➡️ 该企业对于部分护工或保洁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每月发放劳务报酬时一般按照20%税率预扣预缴个税,因该类员为低收入员工,在年度汇算时因适用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则税率一般低于20%,在汇算时将会退税,但退税是直接退入员工个人账户,则企业无法取得该部分退税收入,增大企业劳务支出。

解决方案

 Answer 

2019年个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后收入计算方式不再简单,企业为避免多缴纳本不应该承担的个税,建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税后收入进行重新定义,企业只需承担在本企业取得收入对应预缴税款的义务,因员工在本企业以外取得综合所得而需要补缴的税款不在本企业承担税款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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