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国学 | 曲祯朋 :“俗”史:儒、道、法家“俗”思想考论

《说文》言:“俗,习也,习者,数飞也。”“俗”是反复练习并以此形成稳定的文化传统,即习俗。《周礼》郑玄注言:“俗,谓土地所生习也。”(《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46页) 所以“俗”即是具有地域特色的风俗与产物。可见,“俗”具有稳定性和独特性等特征。从内容而言,早期经典文献中对“俗”的记载很多,如婚丧嫁娶等方面的习俗等。但就抽象化概念言,对“俗”的论述并不多,如《诗经》《左传》《国语》《逸周书》等经典并无“俗”这一概念,《尚书》中几条相关词例也只存在于《伪古文尚书》中,说明在春秋早期及之前的文献中,作为抽象概念的“俗”还未出现,真正将“俗”抽象化、概念化始于春秋晚期,而成熟则要到战国中晚期了。

一 顺俗:道家“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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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中有两章提到了“俗”,第一处是第二十章:“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若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老子在这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与“我”相对的“俗人”形象,这个“俗人”是否就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俗人”呢?按照陈鼓应先生的理解,这里的“俗人”就是“众人”“世人”,并不是具有贬义的含义。(《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144-146页)后文又以“众人”与“我”对言,可知“俗人”即“众人”也。另一处是第八十章对“小国寡民”的理想状态的描述:“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在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中,人们不去使用那各式的器械,人们安土重迁,没有必要去使用那些船舶车载,也没有战争机会使得人们去使用武器。人们安于生活,以其食物为甜美的,以其衣服为美观的,以其居所为舒适的,以其习俗为安乐的。这里的“乐俗”就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人们不会刻意去对“俗”加以改变、调整,一切顺其自然,以其本来面貌为美,其实就是以顺俗的方式来对待“俗”。庄子在《胠篋》篇中以此来形容上古时期的社会状态,并称之为“若此之时,则至治已”。

但到战国时代,“士”阶层兴起,这些具有一定知识的人便自别于普通庶人,不以“世俗”同流,对“俗”的讨论也就多了起来。其中一些人便以“离俗”自诩清高,此为庄子所贬斥,其在《刻意》中言:“刻意、尚行,离世、异俗,高论。怨诽,为亢而已矣,此山谷之士、非世之人,枯槁赴渊者之所好也。”庄子认为这是刻意做作的行为,至于“天地之道、圣人之德”应当是“不刻意而高”。那么庄子认为应如何对待“俗”呢?庄子认为人虽身处世俗,但应该保存真我,既不是刻意脱离“俗”,也不可“失性于俗”,所以庄子认为“缮性于俗”“滑欲于俗”的做法是“蔽蒙之民”的做法。(《缮性》)整体来看,庄子还是继承了老子关于“俗”的看法,其特征是对“俗”并不加以善恶的价值判断,只是要求顺其自然,不离“俗”,也不流“俗”,而是乐“俗”、顺“俗”,在“俗”中保留真我,不为“俗”所累,即“不累于俗”(《天下》),这也体现了道家自然思想。相似还可见《文子》“不拘于世,不系于俗”“不拘于俗”(《精诚》)。

道家的这种超然心态,其实还是将自己与“俗”作了区分,其实也暗含了对“世俗”之“俗”的否定,所以道家也有“移风易俗”之说,如“大圣之治天下也,摇荡民心,使之成教易俗,举灭其贼心而皆进其独志,若性之自为,而民不知其所由然”(《庄子·天地》)“故大人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合明,与鬼神合灵,与四时合信,怀天心,抱地气,执冲含和,不下堂而行四海,变易习俗,民化迁善,若生诸己,能以神化者也”(《文子·精诚》)“是故不道之道,芒乎大哉,未发号施令而移风易俗,其唯心行也。”(《文子·道原》)但需要指出的是,道家的这种“移风易俗”并非是在政治上有所作为,通过制度规范来变易习俗,而是使其“自为”,“生诸己”“未发号施令”,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的状态下发生了变化。这依然是道家“自然”“无为”思想的体现,与我们所熟知的“移风易俗”并不相似。

二 美俗:儒家“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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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较少言“俗”,《论语》和《春秋》“三传”中只有《榖梁传》提到一次“俗”。这和“俗”在春秋时期地位不高有关。(许嘉璐《礼、俗与语言》,《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到孟子时,“俗”已经具有一定的地位,但仍不多见。孟子以“俗”看作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言:“纣之去武丁未久也,其故家遗俗,流风善政,犹有存者;又有微子、微仲、王子比干、箕子、胶鬲皆贤人也,相与辅相之,故久而后失之也。”(《公孙丑上》)孟子将“遗俗流风”与治国贤人并举,将其视为确保国家得到治理的重要政治资源。虽不明确孟子对“俗”的具体态度,但大抵不会将“俗”视为治理、改易的对象。但孟子也批评乡愿 “同乎流俗,合乎污世”,此为“德之贼”(《尽心下》)。显然,作为与“污世”并举的“流俗”并不能被认可,所以孟子也主张“变俗”。但需注意,孟子不是要改易所有的“俗”,而是特定的不合乎儒家思想的小部分“恶俗”。

真正将儒家“俗”思想展开讨论的是荀子。首先,荀子依据道德对“俗”进行详细区分,荀子认为“教化”的不同会导致“俗”的差异,“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长而异俗,教使之然也”(《劝学》)。那么“俗”也就会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如:乱俗(《荣辱》),傭俗(《非相》),夷俗(《乐论》)等,这些和孟子所言“流俗”都是改易的对象。荀子主张用“乐”来改易这些“恶俗”,“乐者,圣王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乐论》)。可见,通常通过在“俗”前面加定语的来展现“俗”的负面含义,而对“俗”整体上是持肯定态度。

如何看出荀子对“俗”持肯定态度呢?荀子提出“从俗为善”,“以从俗为善,以货财为宝,以养生为己至道,是民德也”(《儒效》)。这里荀子对“俗”的评价不高,只是一般的“民德”而已,还没达到“士”“君子”的境界,但这也属于“德”的范畴,亦是肯定了。荀子认为普通人依据“俗”来行事,无所逃避的,并能够通过“俗”实现“善”,从这个角度而言,荀子也无法否定“俗”的价值。

既然荀子认为“俗”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那么就不可轻易变易“俗”,而是应该形成相对稳定的“俗”,荀子称为“成俗”,“迫胁于乱时,穷居于暴国,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违其恶,隐其败,言其所长,不称其所短,以为成俗”(《臣道》)。“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礼论》)。这样的“成俗”不可改易,“圣王以为法,士大夫以为道,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万世不能易也”(《正论》)。除《荀子》外,儒家经典《礼记》也多处明言“俗”不可易,如:“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曲礼上》)“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王制》)

与庄子相似,荀子也认为人不可刻意偏离“俗”,他说:“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议兵》)“离俗”则是偏离“俗”来行事,就会使得百姓向恶,受到毒害,因此要用“刑”来去除“离俗”的罪孽。所以故人言“违上离俗则危身”(《说苑·敬慎》),就是这个道理。

既然如此,那应该如何对待“俗”呢?与道家主张“无为”之“顺俗”不同,荀子提出的是积极“美俗”的方式,“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儒之为人下如是矣”,这是身为“儒者”必须做到的,换言之,这是“儒者”区别于其他诸子的身份标识。相似的表述还见于《王制》:“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王霸》:“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 。”可见,“美俗”是在上位者所应尽的义务,而达到社会“俗美”的状态则是一个理想的治理境界。“美俗”则可以教化百姓,社会安定,井然有序,国家也会得到很好的治理,“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君道》)

三 变俗:法家“俗”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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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儒家不同,法家对“俗”完全持有否定态度,从法家经典文献来看,“俗”在法家思想中并非必要的、正面的,而是属于负面的、被改易的对象。法家认为“俗”代表传统,与当下时事不相吻合,是落后的旧习惯,也是前进道路上需要破除的“障碍”。所以法家主张“变法”也就要去除旧俗,也就是“移风易俗”。法家思想对“俗”的否定主要体现在其与“法”、“德”的关系中。

其一,“俗”与“法”对立。《商君书》多次提及“俗”,提出“观俗立法”“立法化俗”“度俗为法”的思想。如《算地》:“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壹言》:“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圣人治理国家,关键就在于“观俗立法”,所谓“观俗立法”就是根据“俗”来制定治理国家的“法”。但这里的“观俗立法”并非体现“俗”与“法”一致性,恰恰相反,而是体现出“俗”与“法”的天然对立。因为根据“俗”来制定“法”,而制定“法”的目的却是来化“俗”,“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知也。”(《壹言》)圣人治理国家需要依据“俗”来制定“法”,制定“法”然后就可以“化俗”,而“化俗”的结果则是民皆“依法从制”,从而摆脱对“俗”的依附。因此,这里的“俗”是作为社会的“病症”存在,针对这个“病症”来制定“药剂”,也就是“法”,通过“法”来去除这个“病症”,显然,“俗”并没有得到法家的肯定。

其二,“俗”与“德”对立,上文言“法”与“道德”相顺,而与“俗”相异,这也说明“俗”与“德”的对立关系。在法家看来,“俗”是变动的,也是不可信赖的。与荀子所言“成俗”不同,法家主张“俗”是因时而变的。如《商君书》批评当世之君时云:“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以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闚于时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今而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壹言》)君主要明察世俗之变化和百姓之情实,如此才能刑赏得其宜。和《商君书》相似,韩非子也认为“俗”是处于变化中的,是因时而变的。“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五蠹》)

“俗”的这种变动性恰恰与法家之“德”是相悖的,这也就使得法家更加不信任“俗”。法家的道德论乃是一种典型的客观道德论,其道德基础在于客观的法、术和权力,那么这种道德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如韩非子的“德”可分为“私德”“公德”和“官德”,与政治相关的“'公德’的构建与通过制度性的'法’和程序性、技术性的'术’来治理国家不仅并行不悖,而且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徐克谦《私德、公德和官德——道德在韩非子法家学说中的地位》,《国学学刊》2013年第4期)因此,在法家思想中,“德”意味着具有制度化、客观化的模式,这种客观规范是值得信赖的。因此,《商君书》不但主张“易俗”,同时也对“俗”作出了根本性的否定判断,即“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商君书·更法》)。“俗”是与“德”完全对立的,想要达到“至德”的境界则不能合乎“俗”,所以要“易俗”,“俗”是作为一个消极面的存在,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俗”。

四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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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早期文献中,作为抽象的“俗”概念最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民本”思想的发展,“民”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种情况下,与“民”息息相关的“俗”也逐渐受到了重视。其中,道家从无为的角度,认为应该采取“顺俗”的态度,顺其自然,既不去改变,也不为其所累。儒家则认可“俗”的价值,以积极的态度去“美俗”,这个“美俗”不是要消灭“俗”,而是使之符合儒家理想。法家则否定“俗”的价值,应该以“立法治俗”“以法化俗”的方式来消灭“俗”。可见,道和儒更加重视顺应“俗”的自主性,而法家则强调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儒、法家对“俗”的不同态度分别体现了在追求秩序的不同模式。

原文发表于《文史知识》2021年7月

作者简介: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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