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2008年1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008年1月1日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总结:
1.应税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额的60%熟小原则税前扣除。
2.应税收入:一般企业为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产企业: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当年新增预收款-以前年度已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营业收入(包括预售房款转收入和以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调增的应税收入,如税会处理不一致,则应计入计算基数;如税会处理一致,会计调账后申报企业所得税,则不再调整。
4.筹建期企业:无收入,也可列支实际发生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