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中哪些费用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中有免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哪些属于免税,哪些不能免税,高温费是否要缴个税?本文对此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法规,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法规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总结:
1.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福利费中大部分内容都是不免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人人有份的各种补贴、福利(各种实物福利、高温费、食堂免费餐饮等);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