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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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
英国上议院上议院享有司法权是其一项古老的权力。19世纪时,英国曾企图取消上议院的司法权,其主要理由是上议院的议员并非全是司法人才,不是每个议员都懂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妥协,而代之以加封一定的法官成为上议院的成员而了结,这就是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创立的上议院法官(Law Lords),由此建立起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模式。上议院高级法官被正式地称为上诉法院常任高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们代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在理论上,上议院共700名议员都可以成为法官,但依照惯例,只有这十二名法律专家的终身议员以及大法官(向由掌玺大臣兼任),才是真正行使上议院司法权的法官,其他上议院议员并不参予司法权的行使。[1]
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十二名法官中有两名来自苏格兰高等法院。根据上诉管辖法的规定,前任上议院常任法官、前任掌玺大臣以及高级司法处主持人有权作为上议院法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见。1993年制定并于1995年生效的法官津贴和退休法,降低了上议院高级法官的退休年龄,从原来的75岁降低为70岁,但大法官可以超过75岁。[1]
英国贵族院上议院法官由首相任命,首相将任命名单交给国王,由国王册封。掌玺大臣向首相提供被提名的上议院法官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掌玺大臣的建议是决定性的。上议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来任命,这种方式表面上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宪法上也无法证明是正确的,但实际中是可行的,没有争议,因为被任命的法官被公认是法律界的精英。[1]
在英国,为了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法官一旦被任命,一般不能被撤职,除非经过两院的批准。因此,法官的选任有严格的标准并需经过审慎的程序。英国的法官多来自从业多年(一般为10年)的律师。掌玺大臣通过法务部的官员,对申请成为法官的律师向其他法官进行咨询,这种咨询是秘密的,以使其他法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选任法官,不仅要考察法律知识和能力水平,[1]另一方面还要从品格方面进行考虑,看其是否诚实、公正和独立思考。越来越多的情况是,[1]被任命的法官一开始是非全职的,一年中只有一段时间作为法官,其他时间继续作为律师从业,在“兼职”的这段时间内,可以考验其作为法官是否合格。[1]
上议院法官与上议院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地位。上议院从事立法活动时,也可以参加,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在制定政策时的喜好与倾向,不能影响到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
上议院上面提到的掌玺大臣,在英国具有十分特殊和显要的地位。他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同时还任上议院院长、内阁阁员(掌玺大臣),负有司法、立法和行政的职务,同时也必然是执政党的一个要员。作为掌玺大臣,他负责政府的法务部,职责包括:[1](1)任命法官。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和全国一切高级司法官的任命,均由其任命,连治安法官也由其任免。(2)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3)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4)推进法律改革。掌玺大臣作为上议院议长时,可以参加上议院的辩论和投票。他是国王和议会之间传递情况的人。在议会开会的第一天,如果女王缺席,由他代为宣读女王的演说词。在上议院,掌玺大臣参加并主持对上诉的审理,以主要判决人身份做出判决。此外大选命令也由掌玺大臣宣布。但如果其政党在大选中失败,他便随之去职。[1]
但是随着2001年到2012年间的宪法改革,[1]上议院已经再没司法权,由新成立的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而最后的12名上议院常任法官(不包括掌玺大臣)也同时最高法院任职。[1]
受理案件
总体来说,上议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包括: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内的民事上诉案件,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案件。英国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英格兰、威尔士法律制度和苏格兰法律制度。北爱尔兰法律制度属于英格兰、威尔士体系并加以本地化。[1]上议院受理范围包括上述所有地方,但不包括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具体来说,上议院可以受理来自以下法院的案件:1、上诉法院(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民事、刑事案件);2、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的民事案件;3、高等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王座法院分院审理的案件以及北爱尔兰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4、军事上诉法院的案件。此外,上议院也可以根据“跬跳程序”越级审理直接来自英格兰和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高等法院的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1]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上诉到上议院,事实上,真正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是很少的,绝大多数案件止于上诉法院。[1]据介绍,1999年,上议院处理了约100个案件。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上诉到上议院的权利是一项古老的权利,但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上诉到上议院,是在一百多年前确定下来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诉需取得上议院的上诉许可,法律规定了从上议院取得上诉许可的时间。同时,在一些上诉中,法律规定需得到案件来源法院的许可。[1]1876年《上诉管辖法》对民事上诉案件作出这种规定,1934年《司法行政(上诉)》法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案件也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果下级法院颁发上诉许可,当事人即可直接向上议院上诉。[1]如果下级法院拒绝颁发上诉许可,当事人还可以向上议院再寻求上诉许可。颁发上诉许可的请求须在下级法院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刑事案件为十四天)内提出。上诉请求须提交给由三名上诉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上诉委员会作出暂时性的决定,即某一上诉请求是否被允许。如暂定为被允许,就要求另一当事人针对上诉请求予以答辨。之后,委员会将作出,或是决定驳回上诉请求,或是发出上诉许可,或是经聆讯听取双方的答辩后再对上请求作出处理。[1]
上诉程序
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先由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一个上诉委员会审查,然后再由上议院在上诉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判决。[2]
英国贵族院二次大战前,上议院高级法官在议会大厅审案。由于二战中议会大厅被损坏,上议院高级法官为躲避修建时的噪音临时搬到一处会议室工作,上诉委员会制度由此产生。委员会于1948年5月26日第一次开会。由上诉委员会审查案件的尝试证明非常成功,以至于在在大厅修复后仍沿用这一做法,并且在1960年任命了第二个上诉委员会。尽管上议院高级法官们偶尔在议会大厅开庭,但大多数的上诉案件是由上诉委员会研究审理的。[2]
议院开会审理上诉案件时,一个上诉委员会通常由五个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委员会的组成基本上是随意的,但如果是来自苏格兰的案件,则一定要有苏格兰的法官。开庭时在第一或第二会议室。宣判则通常于星期四下午在议会大厅进行。上议院高级法官从周一至周四讨论审理案件,而且不限于议会的会期,在议会休会、闭会以甚至解散时,上议院高级法官仍然工作。[1]
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像下级法院那样正式。五名上议院高级法官呈半圆形围坐在一“U”形的桌子前,资深者为主席。他们不着法官长袍。但当事人的律师须戴假发、穿律师长袍,站在房间中央的一个小台架前。上诉方律师首先发言,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发言,最后再由上诉方的律师答辩。在辩论过程中,上议院高级法官会提出问题。聆讯的时间视情况而不同,平均为两天半。聆讯后,上议院高级法官会讨论案件。他们一般不再将律师召回告诉他们上诉的结果如何。[2]一般情况下,开庭几周后的一个星期四下午两点,在议会大厅宣判。司法秘书将律师及有关利益关系人召集到庭。主席坐在议长的位置上。上议院高级法官以演讲的方式向上议院发表他们的意见,并表明他们认为应允许或驳回上诉的理由。上议院同意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后,发布动议即判决书。公众可以通过印刷品或互联网得到法官演讲的全文。上议院判决后,由司法处准备一份书面判决,议会书记官亦即法官的书记官签署后,送达胜诉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