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 | 君安原创
一、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96条和第197条,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为了方便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而设置的。这一特别程序在单一的诉讼程序外另辟蹊径,对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允许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须开庭,可以询问当事人、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最后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此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若双方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二、律师费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能否得到支持
(一)律师费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
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实质性争议”应当是重大、根本性的争议。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言,实质性争议须涉及主债务、担保债务本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明确:“'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是指法院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认定还存有疑问,无法在该特别程序中形成内心确信。”律师费的承担不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认定,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不属于实质性争议。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中可以审理有关律师费的争议。
(二)律师费是否属于法定担保范围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原《物权法》和《担保法》均作出过规定。《民法典》第389条延续了上述两部法律的精神,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从上述条文出发,即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应由保证人承担。那么律师费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呢?
关于这一点,存在不同的意见。反对的观点主要从必然性出发,认为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不应列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之内。但并非必然才是合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律实务趋向于精细和专业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率也逐步提高。对于当事人来说,聘请律师对于提高胜诉率、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为了节省相对较少的律师费而置自己的大额资金于风险之中,不是理性的选择。故而,律师费属于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纳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之列。
(三)实务处理
1、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那么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提出律师费一并由担保人承担,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在(2020)粤1973民特2255号案件中,双方对律师费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支持了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但若约定的律师费过高,也存在着法院只支持部分律师费的可能性。例如,在(2018)粤0304民特监1号案件中,超出收费标准的律师费便被法院酌情调整。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180万元过高,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标准,本院酌定律师费81万元。”
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往往采取风险收费的形式,部分律师费在开庭时尚未确定或尚未支付,也成为法院调整的理由。如,在(2017)苏0902民特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99000元,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2、合同中未进行明确约定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债权人的此项诉讼请求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但法院仍然支持律师费的案例并非没有。在(2015)民二终字第74号案件中,保证人认为合同对担保范围仅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故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最高法认为,本案律师费系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未超过当地收费标准规定的限额,故仍支持了债权人的此项诉请。
三、律师建议
面对实务观点的不统一,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首先在合同条款设置上就应明确约定律师费属于担保范围,具体参考格式如下: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担保费等)
其次,该类案件在提起诉讼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应将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等作为证据提交;条件允许的话,当事人可以预先全额支付律师费,以避免法院仅支持实际支付部分律师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