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关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关某某同意,特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关某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而且被告人关某某属于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涉案的场所由被告人意某某承包涩子棋牌室的麻将馆而来,被告人意某某也认可该场子的老板就是他自己。其他两名被告人肖某某、关某某系受其临时雇请人员,场子的收入由被告人意某某收取,当天结束后根据当日盈利情况,由其再分点钱被告人肖某某、关某某。综合以上案件事实可以证实整个赌场的运营操作实际上是被告人意某某。被告人关某某没有负责,只是去帮助、撑场面,仅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被告人被告人意某某、肖某某、关某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因此被告人任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关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关某某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该涉案赌博场所基本上系在附近散步的中老年人,参赌的金额不大,持续时间不长,属于比较小的赌博摊,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该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关某某的数次询问中,被告人关某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关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关某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关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关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关某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关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关某某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关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关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关某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不适合长期关押,其也不具备再犯的条件与可能,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长期患有严重高血压、肝肾囊肿,在入看守所检查时又发现右腹部有固体状阴影,因此看守所建议送安康医院治疗。后案件移送检察院阶段时才转入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曾因身体危重送外抢救。我们认为关某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不适合长期关押,其也不具备再犯的条件与可能,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关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关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关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9年11月1日

后记:法院采纳肖小勇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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