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上未成年人“打赏”之门是务实之举
刘婷婷
未成年人保护又有新政策。据中新社报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如今,网络直播异军突起,在吸引越来越多粉丝“打赏”的同时,也带来不容忽视的后遗症。一些未成年人刷家长银行卡“打赏”主播的新闻,可谓屡见不鲜。今年上半年,在山西大同,一个孩子短短三天便给网络主播刷了近十万元礼物,将一家人几年的积蓄瞬间花光。
从法律上看,未成年人的“打赏”并不是泼出去的水,难以收回来。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并不成熟,法律对他们的民事行为给予“优待”。根据我国《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个未成年人群体对网络主播的“打赏”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监护人可追回“打赏”金额。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部分未成年人对网络直播进行“打赏”,需要监护人同意,未经同意“打赏”的金额,监护人也可以追回。
不仅是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司法解释也予以规范。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为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最高法今年5月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打赏”纠纷,其监护人与相关平台沟通未果,通过诉讼渠道维权的,法院将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一方的裁决。如此,的确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严格来说,这些“救济性”的规定并非釜底抽薪的良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新规,对网络秀场直播平台“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这些举措看似繁琐,却是一针见血,直击要害,直接将预防关口向前推移,从源头位置封堵了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主播的渠道,从而形成了上游下游齐抓共管,织密防范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侵害的立体藩篱,避免出现事后劳神费力四处追讨孩子“打赏”的现象。
当然,从长远看,学校和家庭还需要承担更多义务。虽然立法、司法畅通了救济渠道,行政严格网络参与实名制、特殊群体的“打赏”功能,但并不能压抑未成年人的上网冲动。对此,学校和家庭有必要加强教育,帮助孩子看清网络的明与暗,辨别是与非,线上线下均衡发展,让未成年人在网络浪潮中健康成长。
(作者系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0年11月26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