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职工医保次月生效的规定该改改

上海市浦东新区王女士:10月份我换工作来到了上海,新的单位从10月份开始给我缴纳医保,但是我11月7日因病到医院就诊时,发现医保未生效,打了医保中心电话,说我的医保11月15日起才生效,因为规定是缴纳医保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医保报销不能追溯,11月15日前的医疗费用也不能等生效后再去报销。作为一个社保从来不断缴但只因换个城市工作就不能享受待遇的人来说,有点心寒,医保局是否应该调整一下政策,不要等那么久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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